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我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银行代理协议书》的原则精神,为适应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工作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各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是我行一项新工作,涉及此项业务的有关行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委托代理的有关职责,努力办好代理业务。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中国工商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开行委托我行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的贷款业务。为加强管理和搞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范围 第一条 开行贷款为政策性业务,代理行要根据政策性业务特点,认真履行代理业务中的各项职责。 第二条 委托和代理双方系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代理行不承担委托方贷款风险,但要积极维护委托和代理双方的权益。 第三条 委托项目的审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贷款本息的收回及展期由开行确定。 第四条 总行、分行及经办行在代理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时,均要依据我行与开行签订的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代理开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主要内容为:(1)办理贷款资金拨付;(2)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委托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操作程序 第六条 开行依约在总行开立存款帐户和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并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存储、划拨相应的资金。 第七条 委托代理贷款项目,由开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由开行将合同副本提供总行,由总行转分行。 第八条 开行向总行提送代理项目的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由总行转分行。委托贷款资金由开行填制汇款凭证交总行会计部门,总行据此贷款资金汇拨所属经办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办理全额转存手续。 第九条 代理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时,代理资金总额控制在开行在我行的存款额以内,开行划拨的委托代理资金,通过在我行设立的委托贷款业务有关帐户拨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由各经办行上划开行在总行设立的帐款帐户。 三、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经办行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代理业务工作的管理,按借款合同监督贷款的使用。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经办行要及时向开行反映,同时抄报总、分行,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依据开行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处置。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在收到还款资金三日内全额上划开行在总行的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经办行要按照代理业务的要求,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表的内容和填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代理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详见“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用总行与开行统一核算,如何分配另定。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二、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科目使用说明 (一)增设“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的各类贷款。应按基本建设、技改贷款种类设置专户。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应反映在借方。本科目排列在“179代理兑付债券”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二)增设“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本科目为接受委托贷款经办行专用,用于核算国家开发银行拨付本行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本科目属于负债类,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本科目排列在“279汇出汇款”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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