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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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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我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银行代理协议书》的原则精神,为适应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工作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各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是我行一项新工作,涉及此项业务的有关行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委托代理的有关职责,努力办好代理业务。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中国工商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开行委托我行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的贷款业务。为加强管理和搞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范围
  
  第一条 开行贷款为政策性业务,代理行要根据政策性业务特点,认真履行代理业务中的各项职责。
  
  第二条 委托和代理双方系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代理行不承担委托方贷款风险,但要积极维护委托和代理双方的权益。
  
  第三条 委托项目的审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贷款本息的收回及展期由开行确定。
  
  第四条 总行、分行及经办行在代理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时,均要依据我行与开行签订的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代理开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主要内容为:(1)办理贷款资金拨付;(2)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委托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操作程序
  
  第六条 开行依约在总行开立存款帐户和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并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存储、划拨相应的资金。
  
  第七条 委托代理贷款项目,由开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由开行将合同副本提供总行,由总行转分行。
  
  第八条 开行向总行提送代理项目的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由总行转分行。委托贷款资金由开行填制汇款凭证交总行会计部门,总行据此贷款资金汇拨所属经办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办理全额转存手续。
  
  第九条 代理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时,代理资金总额控制在开行在我行的存款额以内,开行划拨的委托代理资金,通过在我行设立的委托贷款业务有关帐户拨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由各经办行上划开行在总行设立的帐款帐户。
  
  三、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经办行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代理业务工作的管理,按借款合同监督贷款的使用。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经办行要及时向开行反映,同时抄报总、分行,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依据开行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处置。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在收到还款资金三日内全额上划开行在总行的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经办行要按照代理业务的要求,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表的内容和填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代理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详见“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用总行与开行统一核算,如何分配另定。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二、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科目使用说明
  
  (一)增设“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的各类贷款。应按基本建设、技改贷款种类设置专户。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应反映在借方。本科目排列在“179代理兑付债券”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二)增设“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本科目为接受委托贷款经办行专用,用于核算国家开发银行拨付本行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本科目属于负债类,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本科目排列在“279汇出汇款”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三)在“273同业存款放款项”科目F,增设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总行专用)用于核算开发银行存入工商银行总行的资金。
  
  三、代理开发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开发银行划拨我各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全部通过在总行设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拨付”。
  
  (一)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内要注明“汇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至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同时,会计部门要将收帐通知及时交给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根据委托贷款的种类登记台帐,并签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三)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开的代理开行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帐户,按规定对借款单位办理贷款手续。会计分录:
  
  借: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贷:××存款
  
  (四)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部门按规定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款
  
  贷: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同时,上划经办行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将同额的基金上划总行,办妥后将回单联送信贷部门据以销记台帐。会计分录:
  
  借: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五)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基金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四、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计算
  
  (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日,利率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息日,按规定结计利息,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并于次日逐笔上划总行。上划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字样。会计分录:
  
  借:××贷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经核对无误,转入开发银行在总行设立的存款帐户,并将收帐通知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三)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无款扣收时,应列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在631--未收贷款利息科目F,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未收利息”专户。待借款单位实际支付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步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有关上划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手续同上。
  
  (四)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时,业务处理手续同上。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我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银行代理协议书》的原则精神,为适应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工作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各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是我行一项新工作,涉及此项业务的有关行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委托代理的有关职责,努力办好代理业务。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中国工商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开行委托我行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的贷款业务。为加强管理和搞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范围
  
  第一条 开行贷款为政策性业务,代理行要根据政策性业务特点,认真履行代理业务中的各项职责。
  
  第二条 委托和代理双方系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代理行不承担委托方贷款风险,但要积极维护委托和代理双方的权益。
  
  第三条 委托项目的审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贷款本息的收回及展期由开行确定。
  
  第四条 总行、分行及经办行在代理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时,均要依据我行与开行签订的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代理开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主要内容为:(1)办理贷款资金拨付;(2)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委托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操作程序
  
  第六条 开行依约在总行开立存款帐户和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并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存储、划拨相应的资金。
  
  第七条 委托代理贷款项目,由开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由开行将合同副本提供总行,由总行转分行。
  
  第八条 开行向总行提送代理项目的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由总行转分行。委托贷款资金由开行填制汇款凭证交总行会计部门,总行据此贷款资金汇拨所属经办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办理全额转存手续。
  
  第九条 代理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时,代理资金总额控制在开行在我行的存款额以内,开行划拨的委托代理资金,通过在我行设立的委托贷款业务有关帐户拨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由各经办行上划开行在总行设立的帐款帐户。
  
  三、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经办行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代理业务工作的管理,按借款合同监督贷款的使用。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经办行要及时向开行反映,同时抄报总、分行,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依据开行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处置。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在收到还款资金三日内全额上划开行在总行的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经办行要按照代理业务的要求,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表的内容和填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代理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详见“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用总行与开行统一核算,如何分配另定。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二、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科目使用说明
  
  (一)增设“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的各类贷款。应按基本建设、技改贷款种类设置专户。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应反映在借方。本科目排列在“179代理兑付债券”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二)增设“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本科目为接受委托贷款经办行专用,用于核算国家开发银行拨付本行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本科目属于负债类,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本科目排列在“279汇出汇款”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工银办[199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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