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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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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出纳检查员的工作行为,总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含外汇会计,下同)、出纳检查员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会计、出纳人员及会计、出纳检查员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出纳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人民银行和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监督、检查、辅导各级机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核算手续,防止差错事故,堵塞漏洞,维护客户和本行资金的安全,促进会计、出纳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会计、出纳检查员实行检查证制度。检查证由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颁发。
  
   第二章人员配备及任职条件
  
  第五条一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二级分行和有辖属机构的县(区)支行应配备会计、出纳检查员。会计、出纳检查员应按专业分别配备,具体要求为:一级分行各1人、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至少各1人。
  
  第六条会计、出纳检查员的任职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精通会计或出纳业务,掌握本专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三)具有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业务工作3年以上。
  
  第七条会计、出纳检查员的任免须征得上级行会计结算(出纳)部门的同意。
  
  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检查员负责对直属机构的检查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县(区)支行检查员应按月检查所辖机构会计和出纳制度、办法、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条检查员负责检查所辖机构账务核算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严格核算手续,消除案件隐患,防止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检查员应及时总结和推广辖内会计、出纳工作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检查员负责组织、推动辖属机构的会计、出纳自查、互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行布置的会计、出纳检查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检查员应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会计结算(出纳)部门反映会计、出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会计、出纳检查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调阅被查机构的会计、出纳档案和业务资料,有权就被查业务询问有关人员。被检查机构和经办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
  
  第十五条会计、出纳检查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机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等问题的,有权令其纠正。对有章不循、屡查不禁的经办人员,有权向被检查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对内部管理混乱、违章不究、差错事故严重的机构,检查员有权令其限期整顿。被查机构拒不接受的,检查员有权向本行领导或向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检查员有权调阅有关业务文件及参加有关业务会计,有权对本专业业务人员的考核发表意见。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会计、出纳检查员检查工作时,必须出示检查证。
  
  第十九条检查工作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规定、办法、操作规程为依据,以会计核算、账务核对、资金汇划、财务收支、现金收付、现金调拨、库房管理为内容,以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严密手续、维护账款安全为重点,促进会计、出纳工作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条检查员应按期完成各项检查辅导任务,切实做到查前有提纲,查时有记录,查后有报告。检查报告须经被查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检查员应及时向本行会计或出纳主管人员报告检查情况,定期向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县级行检查员至少每季度报告一次,二级分行检查员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一级分行检查员至少每年报告一次。如遇有重大问题,检查员须立即报告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掌握情况。
  第二十一条检查员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实事求是地开展检查工作。对严重失职的会计、出纳检查员,应予以免职或撤职;对成绩显著的会计、出纳检查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检查员可根据需要在辖内进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也可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县(区)支行会计、出纳检查员每月对辖内全部机构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二级分行检查员每季对县级行检查员的工作情况及部分辖内机构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一级分行检查员每年对二级分行检查员的工作情况及辖内机构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得少于所辖二级分行的30%。
  
  第二十三条各行要加强对检查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上级行每年要对下级行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出纳检查员的工作行为,总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含外汇会计,下同)、出纳检查员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会计、出纳人员及会计、出纳检查员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出纳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人民银行和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监督、检查、辅导各级机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核算手续,防止差错事故,堵塞漏洞,维护客户和本行资金的安全,促进会计、出纳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会计、出纳检查员实行检查证制度。检查证由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颁发。
  
   第二章人员配备及任职条件
  
  第五条一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二级分行和有辖属机构的县(区)支行应配备会计、出纳检查员。会计、出纳检查员应按专业分别配备,具体要求为:一级分行各1人、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至少各1人。
  
  第六条会计、出纳检查员的任职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精通会计或出纳业务,掌握本专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三)具有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业务工作3年以上。
  
  第七条会计、出纳检查员的任免须征得上级行会计结算(出纳)部门的同意。
  
  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检查员负责对直属机构的检查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县(区)支行检查员应按月检查所辖机构会计和出纳制度、办法、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条检查员负责检查所辖机构账务核算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严格核算手续,消除案件隐患,防止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检查员应及时总结和推广辖内会计、出纳工作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检查员负责组织、推动辖属机构的会计、出纳自查、互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行布置的会计、出纳检查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检查员应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会计结算(出纳)部门反映会计、出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会计、出纳检查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调阅被查机构的会计、出纳档案和业务资料,有权就被查业务询问有关人员。被检查机构和经办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
  
  第十五条会计、出纳检查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机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等问题的,有权令其纠正。对有章不循、屡查不禁的经办人员,有权向被检查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对内部管理混乱、违章不究、差错事故严重的机构,检查员有权令其限期整顿。被查机构拒不接受的,检查员有权向本行领导或向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检查员有权调阅有关业务文件及参加有关业务会计,有权对本专业业务人员的考核发表意见。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会计、出纳检查员检查工作时,必须出示检查证。
  
  第十九条检查工作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规定、办法、操作规程为依据,以会计核算、账务核对、资金汇划、财务收支、现金收付、现金调拨、库房管理为内容,以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严密手续、维护账款安全为重点,促进会计、出纳工作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条检查员应按期完成各项检查辅导任务,切实做到查前有提纲,查时有记录,查后有报告。检查报告须经被查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检查员应及时向本行会计或出纳主管人员报告检查情况,定期向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县级行检查员至少每季度报告一次,二级分行检查员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一级分行检查员至少每年报告一次。如遇有重大问题,检查员须立即报告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掌握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工银办[20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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