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研事业单位若干会计政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研事业单位若干会计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核算原则和处理方法,规范单位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准确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科研、经营业绩,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布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1765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会计原则。 (一)客观(真实)性原则。单位所有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以客观真实的原始凭证为基础;手续完备、数字准确、收支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一贯性原则。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须事先报集团公司,并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等,在变动年份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谨慎性原则。单位处理会计业务时,要认真预先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支出;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四)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分清事业性收支和经营性收支,事业性收支业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配比原则。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六)历史成本原则。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四条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核算实行“备抵法”。计算标准按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5‰提取;对已经确认的坏账,取得相应的证明以后,可以全额计入坏账损失。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一)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按照说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时,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二)单位经营性产品的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按照制造成本法结转实际成本入账。 (三)单位未完科研项目与未完技术项目的在研品,按照完全成本法结转实际成本入账。 (四)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存货盘点制度,对库存材料和产成品要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对盘盈盘亏及过时、变质、毁损、报废等的存货登记造册,在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五)低值易耗品摊销可以采取一次摊销或分期摊销的方法。 第六条 单位的各类股权性质的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投资都必须在“对外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一)对外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航财[2002]548号)——《对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企事业单位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航财[2003]11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和审批手续,并在年度决算报表附注中披露项目明细和持股比例等资料。 (二)单位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应以经过确认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投资双方认可的价值作为原始投资。 (三)单位收到的对外投资收益列“其他收入”的“投资收益”科目。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单位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二)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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