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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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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我行经营情况,加强财会分析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增加和变更部分会计科目及试算平衡表部分项目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及变更的一级科目
  
  (一)增设以下三个一级科目:
  
  1.增设“273商业企业存款”科目,核算商业企业的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原在“263工商企业存款”科目核算的商业企业存款相应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15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
  
  2.增设“440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对商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原在“430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的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相应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4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
  
  3.增设“446特定贷款”科目,核算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取消原在“其他贷款”科目下设的“特定贷款”二级科目,其二级科目余额转入“446特定贷款”科目中。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5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中长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二)变更以下两个一级科目:
  
  1.将“263工商企业存款”变更为“263工业企业存款”科目,核算工业企业的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
  
  本科目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
  
  2.将“430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变更为“430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对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
  
  本科目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
  
  二、增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在“502存中央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存放中央银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核算存放中央银行的清算汇票款项。
  
  (二)在“310短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下列五个二级科目:
  
  1.“国家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国库券、财政债券等国家发行的债券的短期投资;
  
  2.“中央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人民银行融资券等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的短期投资;
  
  3.“金融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短期投资;
  
  4.“其他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除国家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短期投资;
  
  5.“其他投资”,核算投资于债券以外的其他短期投资。
  
  (三)在“312长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下列六个二级科目:
  
  1.“国家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国库券、财政债券等国家发行的债券的长期投资;
  
  2.“中央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人民银行融资券等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的长期投资;
  
  3.“金融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长期投资;
  
  4.“其他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除国家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长期投资;
  
  5.“股本投资”,核算金融机构资本投资、不并表附属企业资本投资、企业资本投资等长期股本投资;
  
  6.“其他投资”,核算除债券投资和股本投资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
  
  (四)在“508存放同业款项”和“507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分别按相互存放款项的对象增设以下四个二级科目:
  
  1.“国有商业银行”,核算与工、农、中、交等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2.“其他商业银行”,核算与信用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商业银行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3.“金融性公司”,核算与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性公司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4.“外资金融机构”,核算与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五)在“522拆放同业”和“519同业拆入”科目下分别按同业拆放、拆入的对象增设以下三个二级科目:
  1.“国有商业银行”,核算与工、农、中、交等国有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出拆入款项;
  
  2.“其他商业银行”,核算与信用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出拆入款项;
  
  3.“外资金融机构”,核算与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出拆入款项。
  
   (六)在“277信用卡存款”科目下增设以下四个二级科目:
  
  1.“单位信用卡准备金存款”,核算单位信用卡准备金存款;
  
  2.“个人信用卡准备金存款”,核算个人信用卡准备金存款;
  
  3.“单位卡保证金存款”,核算单位卡保证金存款;
  
  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核算个人卡保证金存款。
  
  上述增设的二级科目,由各一级分行统一编制科目代号,各经办行在总帐中单独进行核算,以便总帐自动卸数,编制试算平衡表时归并相应的一级科目。
  
  三、调整“国库券买卖”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
  
  为了准确反映长、短期投资情况,将“314国库券买卖”科目由原归属资产负债表“自营证券”项目,改为归属“长期投资”项目。
  
  四、增设表外科目
  
  增设表外科目“053抵押物”,核算因抵押贷款等业务而取得的客户的抵押物。本科目按客户分种类设户作详细登记,收入时作收入登记,付出时作付出登记。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6页“表外科目”栏“052代保管有价单证及物品”项下。填列我行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栏“抵押品”项内。
  
  五、调整有关补充资料
  
  (一)增加有关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为便于编制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增设“088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存款”、“08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储蓄存款”、“090一年内到期的保证金”、“091一年内到期的发行长期债券”、“09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09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五个项目,按顺序排列在“补充资料(二)”栏“087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项下。归并我行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并分别从“长期存款”、“长期储蓄存款”、“保证金”、“长期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二)增加有关抵押贷款项。为便于将抵押贷款从贷款总额中分开,以准确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增设“094短期抵押贷款”和“095长期抵押贷款”两个项目,按顺序排列在“补充资料(二)”栏“09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项下。
  
  (三)增加代理开行逾期贷款项。为了准确计算代理开发银行的逾期贷款,加强对开发银行的贷款管理,增设“096代理开行逾期贷款”,排列在“补充资料(二)”栏“095长期抵押贷款”项下。
  
  (四)将“补充资料(二)”中“086长期证券投资”变更为“086其他投资”,按“312长期投资”下属二级科目“股本投资”,“其他投资”和“314短期投资”下属二级科目“其他投资”的余额之和填列。
  
  以上各科目、项目应在12月31日之前调整完毕。12月份试算平衡表,各一级分行应按调整后的传送。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我行经营情况,加强财会分析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增加和变更部分会计科目及试算平衡表部分项目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及变更的一级科目
  
  (一)增设以下三个一级科目:
  
  1.增设“273商业企业存款”科目,核算商业企业的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原在“263工商企业存款”科目核算的商业企业存款相应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15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
  
  2.增设“440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对商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原在“430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的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相应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4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
  
  3.增设“446特定贷款”科目,核算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取消原在“其他贷款”科目下设的“特定贷款”二级科目,其二级科目余额转入“446特定贷款”科目中。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5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中长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二)变更以下两个一级科目:
  
  1.将“263工商企业存款”变更为“263工业企业存款”科目,核算工业企业的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
  
  本科目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
  
  2.将“430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变更为“430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对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
  
  本科目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
  
  二、增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在“502存中央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存放中央银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核算存放中央银行的清算汇票款项。
  
  (二)在“310短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下列五个二级科目:
  
  1.“国家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国库券、财政债券等国家发行的债券的短期投资;
  
  2.“中央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人民银行融资券等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的短期投资;
  
  3.“金融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短期投资;
  
  4.“其他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除国家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短期投资;
  
  5.“其他投资”,核算投资于债券以外的其他短期投资。
  
  (三)在“312长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下列六个二级科目:
  
  1.“国家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国库券、财政债券等国家发行的债券的长期投资;
  
  2.“中央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人民银行融资券等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的长期投资;
  
  3.“金融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长期投资;
  
  4.“其他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除国家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长期投资;
  
  5.“股本投资”,核算金融机构资本投资、不并表附属企业资本投资、企业资本投资等长期股本投资;
  
  6.“其他投资”,核算除债券投资和股本投资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
  
  (四)在“508存放同业款项”和“507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分别按相互存放款项的对象增设以下四个二级科目:
  
  1.“国有商业银行”,核算与工、农、中、交等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2.“其他商业银行”,核算与信用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商业银行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3.“金融性公司”,核算与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性公司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4.“外资金融机构”,核算与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五)在“522拆放同业”和“519同业拆入”科目下分别按同业拆放、拆入的对象增设以下三个二级科目: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总函字[1996]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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