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利息收、付,除对个人的存、贷款利息可以收、付现金外,对单位的存、贷款利息,应于结息日的次日(特殊规定的除外)办理转账,并对单位签发利息计算清单。 (六)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七)对期限在1年期(含1年期)以下,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个人住房贷款,自贷出之日起开始计息,期满时按合同期限与合同利率结计利息,利随本清。逾期贷款利息从到期日的次日算起。 逾期1年以内贷款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逾期1年以上贷款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对应收利息应计算复利,利率按照本金账户利率计算;对应收罚息的贷款,应按照一定的罚息率计算罚息。 (八)各类活期存款结息时,使用结息日当天挂牌利率,于次日办理转账。 住房公积金不论当年归集的或是上年结转的,结息时均按结息日规定的挂牌利率结息,利率调整不实行分段计息,并于结息日次日办理转账。 各类定期性存款应按期预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定期存款按期支取的,自存入之日起开始计息,期满日支取时结计利息。定期存款经批准办理提前支取时,按活期存款计息,逾期支取时,逾期部分利息按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算。遇利率调整,定期存款均不实行分段计息,仍按存入时的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九)应收利息应按年末余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并从成本中列支,按规定使用。 坏账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应收账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六、手续费核算规定。手续费收支是办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机构承办、委托代办业务以及结算业务发生的手续费收支,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凡是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手续费收支都应纳入账内核算,不得将手续费收入直接抵作支出,有特殊规定的也应先入账,再分别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 七、对业务上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或尚未启用的有价证券等应设置表外科目进行登记。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未规定的会计核算基本规则,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未涉及的会计事项,一级分行可以作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三、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修改、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主要会计事项举例(略) 附件: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代号及名称表 ┌──┬───────────────┬───────────────┐ │序号│一级会计科目│ 二级会计科目 │ ├──┼───────────────┼───────────────┤ │1 │一、资产类││ ├──┼───────────────┼───────────────┤ │2 │101 现金││ ├──┼───────────────┼───────────────┤ │3 │102 银行存款││ ├──┼───────────────┼───────────────┤ │4 │11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5 │112 拆放建设银行款项││ ├──┼───────────────┼───────────────┤ │6 │131 单位购建房贷款││ ├──┼───────────────┼───────────────┤ │7 │132 个人住房贷款││ ├──┼───────────────┼───────────────┤ │8 │133 房管单位贷款││ ├──┼───────────────┼───────────────┤ │9 │134 合作建房贷款││ ├──┼───────────────┼───────────────┤ │10│135 经济适用房贷款││ ├──┼───────────────┼───────────────┤ │11│136 房地产开发贷款│13601 住房开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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