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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速汇通业务章程、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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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速汇通业务章程、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操作规程》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组织好对新制度的学习工作,确保业务人员及时掌握制度内容,熟练操作,尽量减少差错和退汇;认真处理客户咨询和投诉,树立我行速汇通良好的品牌形象。
  
  二、各营业网点要及时将《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章程》对外进行公告。
  
  三、各分行要结合本行速汇通业务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的速汇通业务制度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差错调账方面,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切实有效防范风险。
  
  四、本着节约的原则,各分行在用完库存的个人电子汇款业务凭证后,再印制并启用新的速汇通业务凭证。
  
  五、各分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机构变动至少提前一周与总行联系,确认具体变更时间,以保证速汇通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总行决定在年底前统一全行办理速汇通业务账号的种类,并调整下发速汇通开办城市表,还未统一19位储蓄账号的分行请及时做好准备。
  
  七、为保证速汇通业务到账速度,各行个人汇款清算部与清算中心每天信息交换不得少于4次。
  
  八、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原建总发〔2001〕3号文件《关于下发个人电子汇款业务章程、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定、操作规程的通知》作废。
  
  各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章程
  
  
第一条为适应客户异地汇款的需要,维护汇款人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速汇通,是指汇款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将人民币现金或其人民币通存通兑活期储蓄账户(含存折账户和储蓄卡账户,下同)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汇往异地收款人通存通兑活期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的一种汇款业务。
  
  第三条 汇款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办速汇通业务分支机构的联网营业网点和网上银行等自助服务终端办理速汇通业务。汇款人提供的收款人的账号也须是已开办速汇通业务城市行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账号、储蓄卡卡号或信用卡卡号。
  
  第四条 汇款人办理速汇通业务,款项可在中国建设银行受理汇款申请后24小时到账。公休日正常办理速汇通业务。
  
  第五条 汇款人在联网营业网点办理速汇通业务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提交现金或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或信用卡;
  
  (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办理此业务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填写“速汇通业务申请书”,列明汇款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汇款账号、汇款金额、汇入城市、收款人账号、姓名等要素;
  
  (四)按规定缴纳汇款手续费。
  
  第六条 汇款人应仔细核对并签字确认汇款信息,妥善保管“速汇通业务凭证”客户留存联,以备办理查询和退汇解付手续。
  
  第七条 汇款人应保证提供正确的收款人账号、姓名、汇入城市名称,款项一旦汇出,中国建设银行不再受理客户申请退汇。若汇款人提供的收款人账号、姓名、汇入城市名称有误,导致款项误入他人账户或退汇,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汇款人承担。
  
  第八条 汇款人可选择电子留言功能,并按规定填写留言,留言内容最多60个汉字。客户电子留言信息自款项到账之日起,银行保留期限为一个月,收款人可凭收款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到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电子留言单。
  
  第九条 汇款人在网上银行等自助服务终端办理速汇通业务时,由汇款人自行按汇款要求完成。汇款人须选择或录入汇款账号、汇入城市、汇款金额、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姓名等要素。
  
  第十条 速汇通手续费的收费标准: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汇款,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不足1元的收取1元;5000元以上的汇款,收取50元手续费。速汇通电子留言按每字0.13元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汇款到账后,收款人可在汇入行任一联网营业网点支取款项。收款人支取大额汇款时,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收款人可凭其收款存折或储蓄卡或信用卡查询账户余额,确认汇款是否到账。查询汇款未到账原因,只能由汇款人到原汇出网点办理。查询时,汇款人须出示“速汇通业务凭证”客户留存联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速汇通特殊业务申请书”。代理他人办理此业务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查询每次收费3元。
  
  第十三条 如收款人账号、姓名不对,或账户已挂失、销户,汇款将由汇入行主动退汇。
  
  第十四条 退汇款项直接退回原汇款账户,并由中国建设银行告知汇款人退汇原因;若原汇款账户已挂失、销户或现金汇款退汇,则通知汇款人凭原汇款时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速汇通业务凭证”留存联到原汇出营业网点办理现金解付手续;通过网上银行等自助服务终端办理汇款的退汇款项无法入账时,由中国建设银行通知汇款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营业网点办理现金解付手续。由于汇款人原因造成款项退回情况无法通知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汇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汇款人委托他人办理退汇解付手续的,需同时提供代理人、汇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原“速汇通业务凭证”客户留存联。若原“速汇通业务凭证”客户留存联遗失,退汇解付手续只能由汇款人本人办理,汇款人需先办理挂失手续,再办理有关退汇解付手续。
  
  第十六条 由于中国建设银行内部原因导致汇款延误或退汇等差错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国家有关规定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予以解决。因战争、地震、洪水、台风、爆炸、火灾、电力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汇款延误或退汇等差错,我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速汇通业务章程、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操作规程》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组织好对新制度的学习工作,确保业务人员及时掌握制度内容,熟练操作,尽量减少差错和退汇;认真处理客户咨询和投诉,树立我行速汇通良好的品牌形象。
  
  二、各营业网点要及时将《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章程》对外进行公告。
  
  三、各分行要结合本行速汇通业务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的速汇通业务制度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差错调账方面,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切实有效防范风险。
  
  四、本着节约的原则,各分行在用完库存的个人电子汇款业务凭证后,再印制并启用新的速汇通业务凭证。
  
  五、各分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机构变动至少提前一周与总行联系,确认具体变更时间,以保证速汇通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总行决定在年底前统一全行办理速汇通业务账号的种类,并调整下发速汇通开办城市表,还未统一19位储蓄账号的分行请及时做好准备。
  
  七、为保证速汇通业务到账速度,各行个人汇款清算部与清算中心每天信息交换不得少于4次。
  
  八、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原建总发〔2001〕3号文件《关于下发个人电子汇款业务章程、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定、操作规程的通知》作废。
  
  各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章程
  
  
第一条为适应客户异地汇款的需要,维护汇款人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速汇通,是指汇款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将人民币现金或其人民币通存通兑活期储蓄账户(含存折账户和储蓄卡账户,下同)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汇往异地收款人通存通兑活期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的一种汇款业务。
  
  第三条 汇款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办速汇通业务分支机构的联网营业网点和网上银行等自助服务终端办理速汇通业务。汇款人提供的收款人的账号也须是已开办速汇通业务城市行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账号、储蓄卡卡号或信用卡卡号。
  
  第四条 汇款人办理速汇通业务,款项可在中国建设银行受理汇款申请后24小时到账。公休日正常办理速汇通业务。
  
  第五条 汇款人在联网营业网点办理速汇通业务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提交现金或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或信用卡;
  
  (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办理此业务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填写“速汇通业务申请书”,列明汇款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汇款账号、汇款金额、汇入城市、收款人账号、姓名等要素;
  
  (四)按规定缴纳汇款手续费。
  
  第六条 汇款人应仔细核对并签字确认汇款信息,妥善保管“速汇通业务凭证”客户留存联,以备办理查询和退汇解付手续。
  
  第七条 汇款人应保证提供正确的收款人账号、姓名、汇入城市名称,款项一旦汇出,中国建设银行不再受理客户申请退汇。若汇款人提供的收款人账号、姓名、汇入城市名称有误,导致款项误入他人账户或退汇,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汇款人承担。
  
  第八条 汇款人可选择电子留言功能,并按规定填写留言,留言内容最多60个汉字。客户电子留言信息自款项到账之日起,银行保留期限为一个月,收款人可凭收款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到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电子留言单。
  
  第九条 汇款人在网上银行等自助服务终端办理速汇通业务时,由汇款人自行按汇款要求完成。汇款人须选择或录入汇款账号、汇入城市、汇款金额、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姓名等要素。
  
  第十条 速汇通手续费的收费标准: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汇款,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不足1元的收取1元;5000元以上的汇款,收取50元手续费。速汇通电子留言按每字0.13元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汇款到账后,收款人可在汇入行任一联网营业网点支取款项。收款人支取大额汇款时,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速汇通业务章程、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总发[200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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