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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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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制度》,结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一)增设“1118贵金属”科目,核算本行购入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本科目下设“111810买卖贵金属”二级科目,核算本行用于买卖的贵金属。本二级科目按黄金交易所分交易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买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卖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1115运送中现金”之后,“1119银行存款”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贵金属”项目。
  
  (二)增设“5815自营贵金属买卖收益”科目,核算本行自营贵金属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取得收益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按交易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后无余额。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5810外汇买卖收益”之后,“5820证券业务收入”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未分配利润”项目;损益表中归属“其他营业收入”项目;收入明细表中增列“自营贵金属买卖收益”项目,排在“外汇买卖收益”之后。
  
  (三)增设“5695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本行代理贵金属交易收取的手续费以及代保管贵金属收取的仓储费、出入库费、运输费等收入。
  
  取得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设“代理贵金属交易收入户”和“代保管贵金属收入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后无余额。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5690保管箱业务收入”之后,“5699其他中间业务收入”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未分配利润”项目;损益表中归属“手续费收入”项目;收入明细表中增列“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项目,排在“保管箱业务收入”之后。
  
  (四)增设“6915自营贵金属买卖损失”科目,核算本行自营贵金属买卖业务发生的损失。
  
  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年度终了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交易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借方,年终结转后无余额。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6910外汇买卖损失”之后,“6920证券业务支出”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未分配利润”项目;损益表中归属“其他营业支出”项目;成本明细表中增列“自营贵金属买卖损失”项目,排在“外汇买卖损失”之后。
  
  (五)在“2290单位保证金存款”科目下增设“229060黄金交易保证金”二级科目,核算客户委托本行代理黄金交易交存的保证金。本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退回客户保证金、收取代理手续费或代理客户净买入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117010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5695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科目;客户交存保证金或代理客户净卖出黄金时,借记“117010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在“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二级科目下设置“存放××黄金交易所自营保证金户”和“存放××黄金交易所代理保证金户”,核算经办行向黄金交易所交存的自营或代理保证金。
  
  交存保证金或卖出黄金增加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退回保证金或买入黄金减少保证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在“117010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二级科目下设置“存放××行黄金交易自营户”和“存放××行黄金交易代理户”,核算经办行存放在系统内开户行用于自营或代理黄金交易的款项。
  
  增加黄金交易资金或从黄金交易所退回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229060黄金交易保证金”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等科目;减少黄金交易资金或向黄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时,借记“229060黄金交易保证金”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系统内开户行在“217010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二级科目下设置“××行黄金交易自营资金户”和“××行黄金交易代理资金户”进行明细核算。
  (八)在“2125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科目下设置“××黄金交易所专用存款户”,核算本行吸收的黄金交易所存款。
  
  按照会员性质,在相应存款科目下设置“××单位自营黄金交易存款户”和“××单位代理黄金交易存款户”,核算本行吸收的会员自营或代理黄金交易存款。
  
  建设银行作为会员存入的黄金交易款项在“217010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二级科目核算。
  
  (九)增设“9278代保管贵金属”表外科目,核算本行接受客户委托仓储的贵金属。
  
  黄金入库时,经验收无误并签发货权凭证后,按《黄金入库单》中的重量以设定价格(暂定100元/克)计算的金额作收入登记;黄金出库时,按《黄金出库单》中的重量以设定价格计算的金额作付出登记。办理黄金过户时,可比照黄金出入库手续处理。本科目按客户分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表外科目,余额在收方。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9275代保管重要空白凭证”之后,“9280代保管有价单证”之前。
  
  二、会员资格费及年会费的处理
  
  (一)交纳会员资格费的处理
  
  交纳会员资格费时,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户)
  
  贷:××科目——××户
  
  (二)支付年会费的处理
  
  支付年会费时,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公杂费(公杂费户)
  
  贷:××科目——××户
  
  三、自营黄金现货交易业务的处理
  
  (一)存入自营黄金交易资金的处理
  
  经办行在系统内开户行(黄金交易所开户行)开立自营专用账户,用于存放自营黄金交易的资金。经办行存入资金时,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填制借方、贷方记账凭证,“资金划拨通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存放××行黄金交易自营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系统内开户行的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行黄金交易自营资金户)
  
  (二)划回自营黄金交易资金的处理
  
  经办行划回资金时,以人民银行收款回单或“电子清算划收款专用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根据“资金划拨通知单”填制贷方记账凭证或“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资金划拨通知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贷: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存放××行黄金交易自营户)
  
  系统内开户行的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行黄金交易自营资金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三)交存自营保证金的处理
  
  经办行向黄金交易所交存自营保证金时,根据系统内开户行的划款通知办理转账,“资金划拨通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存放××黄金交易所自营保证金户)
  
  贷: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存放××行黄金交易自营户)
  
  系统内开户行的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行黄金交易自营资金户)
  
  贷: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黄金交易所专用存款户
  
  (四)退回自营保证金的处理
  
  经办行从黄金交易所退回自营保证金时,根据系统内开户行的收款通知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存放××行黄金交易自营户)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存放××黄金交易所自营保证金户)
  
  系统内开户行的会计分录:
  
  借: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黄金交易所专用存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行黄金交易自营资金户)
  
  (五)黄金交易的日终处理
  
  1.买入黄金的,其成本等于交易款加交易手续费。根据会员结算清单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贵金属——买卖贵金属(××交易品种户)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存放××黄金交易所自营保证金户)
  
  同时根据会员库存结算单,登记《中国建设银行贵金属库存登记簿》。
  2.卖出黄金的,其出售收入等于交易款减交易手续费,并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卖出黄金的成本(当日买入的黄金当日不能卖出)。根据会员结算清单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1)当黄金出售收入大于成本时: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存放××黄金交易所自营保证金户)
  
  贷:贵金属——买卖贵金属(××交易品种户)
  
  贷:自营贵金属买卖收益——××交易品种买卖收益户
  
  (2)当黄金出售收入小于成本时: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存放××黄金交易所自营保证金户)
  
  借:自营贵金属买卖损失——××交易品种买卖损失户
  
  贷:贵金属——买卖贵金属(××交易品种户)
  
  同时根据会员库存结算单,登记《中国建设银行贵金属库存登记簿》(附件1)
  
  3.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的处理
  
  支付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时,根据会员费用清单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钞币运送费(钞币运送费户)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存放××黄金交易所自营保证金户)
  
  四、代理黄金现货交易业务的处理
  
  (一)客户交存保证金的处理
  
  经办行在系统内开户行(黄金交易所开户行)开立代理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代理黄金交易的资金。收到客户交存的保证金时,根据系统内开户行的收款通知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存放××行黄金交易代理户)
  
  贷:单位保证金存款——黄金交易保证金(××单位户)
  
  系统内开户行的会计分录:
  
  借:××科目——××户
  
  贷: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行黄金交易代理资金户)
  
  (二)退回客户保证金的处理
  
  经办行退回客户的保证金时,根据系统内开户行的划款通知办理转账,“资金划拨通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单位保证金存款——黄金交易保证金(××单位户)
  
  贷: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存放××行黄金交易代理户)
  
  系统内开户行的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行黄金交易代理资金户)
  
  贷:××科目——××户
  
  (三)交存代理保证金的处理
  
  经办行向黄金交易所交存代理保证金时,根据系统内开户行的划款通知办理转账,“资金划拨通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存放××黄金交易所代理保证金户)
  
  贷: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存放××行黄金交易代理户)
  
  系统内开户行的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行黄金交易代理资金户)
  
  贷: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黄金交易所专用存款户)
  
  (四)退回代理保证金的处理
  
  经办行从黄金交易所退回代理保证金时,根据系统内开户行的收款通知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存放××行黄金交易代理户)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存放××黄金交易所代理保证金户)
  
  系统内开户行的会计分录:
  
  借: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黄金交易所专用存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行黄金交易代理资金户)
  
  (五)黄金交易的日终处理
  
  1.客户净卖出黄金时,根据客户结算清单、客户二次结算清单、客户费用清单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存放××黄金交易所代理保证金户)
  
  贷:单位保证金存款——黄金交易保证金(××单位户)
  
  同时根据会员库存结算单(代理),登记《中国建设银行代理贵金属交易库存登记簿》(附件2)。
  
  2.客户净买入黄金时,根据客户结算清单、客户二次结算清单、客户费用清单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单位保证金存款——黄金交易保证金(××单位户)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存放××黄金交易所代理保证金户)
  
  同时根据会员库存结算单(代理),登记《中国建设银行代理贵金属交易库存登记簿》。
  
  (六)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处理
  
  经办行按实际成交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客户收取代理手续费时,填制“业务收费凭证”一式三联,第三联交客户,第一、第二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单位保证金存款——黄金交易保证金(××单位户)
  
  贷: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代理贵金属交易收入户
  
  五、代理清算业务的处理
  
  (一)会员开户行的处理
  
  1.会员存入黄金交易款项时,会计分录:
  
  借:××科目——××户
  
  贷:××存款——××单位自营(或代理)黄金交易存款户
  
  2.会员向黄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时,会计分录:
  
  借:××存款——××单位自营(或代理)黄金交易存款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科目——××户
  
  3.会员收到黄金交易所划回保证金的处理与“2”相反。
  
  (二)黄金交易所开户行的处理
  
  1.收到会员交存的保证金时,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科目——××户
  
  贷: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黄金交易所专用存款户
  
  2.黄金交易所向会员划回保证金的处理与“1”相反。
  
  六、代保管贵金属的处理
  
  (一)收取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输费时,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户
  
  贷: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代保管贵金属收入户
  
  (二)在办理客户的黄金出入库、过户手续时,根据黄金入库单或黄金出库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或付出凭证。会计分录:
  
  收入(或付出):代保管贵金属——××客户××品种户
  
  附件1:
  
  中国建设银行贵金属库存登记簿
  
  
类别:存放地:品种:计量单位:千克
  
  ---------------------------------------
  
  |日期|昨日|本日|本日存入|入库溢短|本日|本日出库|出库溢短|今日||
  
  ||||||||||经办|
  
  ||库存|买入|(实重)|(克)|卖出|(实重)|(克)|库存||
  
  |--|--|--|----|----|--|----|----|--|--|
  
  |||||||||||
  
  |--|--|--|----|----|--|----|----|--|--|
  
  |||||||||||
  
  |--|--|--|----|----|--|----|----|--|--|
  
  |||||||||||
  
  ---------------------------------------

  
  附件2:
中国建设银行贵金属库存登记簿

  

  类别:存放地:品种:计量单位:千克
  
  ---------------------------------------
  
  |日期|昨日|本日|本日存入|入库溢短|本日|本日出库|出库溢短|今日||
  
  ||||||||||经办|
  
  ||库存|买入|(实重)|(克)|卖出|(实重)|(克)|库存||
  
  |--|--|--|----|----|--|----|----|--|--|
  
  |||||||||||
  
  |--|--|--|----|----|--|----|----|--|--|
  
  |||||||||||
  
  |--|--|--|----|----|--|----|----|--|--|
  
  |||||||||||
  
  ---------------------------------------

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制度》,结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一)增设“1118贵金属”科目,核算本行购入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本科目下设“111810买卖贵金属”二级科目,核算本行用于买卖的贵金属。本二级科目按黄金交易所分交易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买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卖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1115运送中现金”之后,“1119银行存款”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贵金属”项目。
  
  (二)增设“5815自营贵金属买卖收益”科目,核算本行自营贵金属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取得收益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按交易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后无余额。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5810外汇买卖收益”之后,“5820证券业务收入”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未分配利润”项目;损益表中归属“其他营业收入”项目;收入明细表中增列“自营贵金属买卖收益”项目,排在“外汇买卖收益”之后。
  
  (三)增设“5695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本行代理贵金属交易收取的手续费以及代保管贵金属收取的仓储费、出入库费、运输费等收入。
  
  取得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设“代理贵金属交易收入户”和“代保管贵金属收入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后无余额。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5690保管箱业务收入”之后,“5699其他中间业务收入”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未分配利润”项目;损益表中归属“手续费收入”项目;收入明细表中增列“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项目,排在“保管箱业务收入”之后。
  
  (四)增设“6915自营贵金属买卖损失”科目,核算本行自营贵金属买卖业务发生的损失。
  
  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年度终了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交易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借方,年终结转后无余额。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6910外汇买卖损失”之后,“6920证券业务支出”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未分配利润”项目;损益表中归属“其他营业支出”项目;成本明细表中增列“自营贵金属买卖损失”项目,排在“外汇买卖损失”之后。
  
  (五)在“2290单位保证金存款”科目下增设“229060黄金交易保证金”二级科目,核算客户委托本行代理黄金交易交存的保证金。本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退回客户保证金、收取代理手续费或代理客户净买入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117010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5695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科目;客户交存保证金或代理客户净卖出黄金时,借记“117010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在“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二级科目下设置“存放××黄金交易所自营保证金户”和“存放××黄金交易所代理保证金户”,核算经办行向黄金交易所交存的自营或代理保证金。
  
  交存保证金或卖出黄金增加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退回保证金或买入黄金减少保证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在“117010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二级科目下设置“存放××行黄金交易自营户”和“存放××行黄金交易代理户”,核算经办行存放在系统内开户行用于自营或代理黄金交易的款项。
  
  增加黄金交易资金或从黄金交易所退回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229060黄金交易保证金”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等科目;减少黄金交易资金或向黄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时,借记“229060黄金交易保证金”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系统内开户行在“217010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二级科目下设置“××行黄金交易自营资金户”和“××行黄金交易代理资金户”进行明细核算。
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总函[2002]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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