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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 号:农发行字[1999]66号 发布日期:1999-3-12 执行日期:1999-3-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适应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求,总行印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农发行字〔1998〕43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农发行字〔1999〕15号)等会计核算配套文件,大多数分(支)行都能认真贯彻执行,但少数分(支)行也存在着贯彻执行不力的问题:一是会计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对粮棉收储企业各项资金来源的分割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将财政利费补贴全部划转给企业作财务资金。二是对财政利费补贴、销货回笼款不按规定要求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为图省事直接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应付利息等存款专户。有的将利息资金不通过应付利息存款专户直接作了收息处理。三是转账摘要记载简单,特别是基本存款账户的摘要记载仅以“现金”、“转入”、“转出”等记录了事,无法从基本存款账户看出资金来源与分割情况。四是对进入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不及时通知信贷部门进行资金分割和及时办理资金分解,致使基本存款账户余额过大,利息不能及时收回,企业财务资金周转困难等。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级行迅速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督促信贷部门搞好资金分割。据总行信贷一部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统计月报表反映,1月份粮油销货回笼款67.26亿元,除收回粮油贷款本金62.82亿元外,仅从销货回笼款中收回利息1.31亿元,2.67亿元转作企业财务资金,收回利息额仅占实收利息和企业财务资金两者之和的35.79%。而至1月底止,粮油企业欠息已达180.75亿元,其中1月份新增欠息15.55亿元。1月份粮油贷款利息收回率仅为51.02%,远低于1998年的平均收息水平。会计部门既是办理资金入账的源头,又是按照封闭运行要求进行资金分割账务处理的最后环节,会计部门收到企业的到账资金,要如实及时地向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来源类别,由信贷部门进行资金分割。对信贷部门资金分割的时间和数额,会计部门应把好督促审核关。各级行营业部门内勤主任要履行督促审核的职责,实行审核签字负责制。对已提供资金分割单的,会计部门要督促信贷部门及时进行资金分割。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资金分割数额,特别是收取利息数额有较大差异的,要及时和信贷部门协商处理,不能简单转账了事。 二、要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规定操作。企业的销货回笼款、财政利费补贴、价差补贴、发放贷款等,必须先转入基本存款账户,然后进行资金分割,不能图省事而直接转入有关存款账户。属于利息资金的,要通过应付利息存款专户处理。已转入应付利息存款户的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数额及时作收取欠息处理,不得欠悬账上。1月底全行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余额为15.19亿元,数量过大,请各级行自行对照,尽快作收取欠息的账务处理,以保证我行利息收入的按期实现,减少企业欠付利息数额。 三、要认真做好账务记载。账务记载的总体要求是言简意赅,要充分反映出资金的来源与用途,不能简单以“现金”、“转入”、“转出”等含糊不清的术语记载了事。特别是基本存款账户摘要的记载要能反映出资金来源类别及其分割用途去向。对到账的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来源类别予以记载:如回笼货款、利费补贴、风险基金、价差补贴、贷款转入、收购转回、其他来源等;分割资金转出时,要根据分割资金性质予以记载:如收回贷款、转利息户、转财务资金户、转收购户等,要能从基本存款账户的记载中反映出资金到账和分割情况以及未分割的资金来源类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加强会计核算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字[1999]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