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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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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代理黄金交易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总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开立“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托管客户黄金”账户。客户在经办行开立“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和“托管客户黄金”账户。
  
  (二)代理黄金交易,采取“二次委托”的方式进行,即客户委托经办行,经办行委托总行,由总行黄金交易室通过交易系统进入市场公开报价,撮合成交。
  
  (三)客户在经办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一万元。
  
  (四)经办行建立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登记本行代理黄金交易的实物明细账,该登记簿按照客户名称和黄金规格设置分户账。
  
  (五)客户委托买入黄金时,经办行应确保客户“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以免造成透支;客户委托卖出黄金时,经办行应核对“托管客户黄金”账户有足量该规格黄金可交易。
  
  (六)代理黄金交易的资金一律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划拨。
  
  第二条 会计科目
  
  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总行进行代理黄金交易时,存入金交所的交易保证金,在本科目下“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账户中核算。
  
  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核算客户委托黄金交易时,存入经办行的交易保证金。本科目是客户黄金买卖时资金划拨的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结算。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账。
  
  托管客户黄金。本科目为表外科目,核算我行进行代理黄金交易时,托管客户的库存黄金,本科目按客户和托管的黄金规格设立明细账。所有规格的黄金一律按假定价格“1元/克”为单位记账。
  
  第三条 开户存入保证金的核算
  
  (一)开立账户
  
  1.客户委托我行代理黄金交易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开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并向经办行提交相关的开户资料。
  
  2.经办行根据业务管理办法和金交所的有关规定审查后,同意客户开户申请的,由经办行与客户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式两联,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一联经办行留存。
  
  3.经办行为客户在“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科目下开立保证金账户,同时为客户开立“托管客户黄金”账户,并编制《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开户通知书》(以下简称“开户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一联经办行留存。
  
  4.经办行将客户的有关材料传送总行黄金交易室(以下简称总行)留存。
  
  5.总行收到经办行传送的开户材料,审核合格后,将信息通过交易系统上传金交所,领取金交所下发的客户交易编码,总行将客户交易编码通知经办行,并由经办行通知客户。
  
  6.总行编制《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息表》(以下简称“客户信息表”)一式两联,一联总行留存,一联传送经办行。总行将“客户信息表”与经办行传送的有关客户资料一并保存。
  
  7.经办行收到总行传送的“客户信息表”,连同有关客户资料一并保存。
  
  8.有关开户资料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存,定期装订保管。
  
  (二)客户交存保证金
  
  客户在经办行存入交易保证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客户
  
  第四条 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调拨的核算
  
  为保证客户交易的正常进行,总行应根据代理黄金交易量,对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进行调整。
  
  (一)总行增加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实时汇兑划付金交所指定的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
  
  (二)总行减少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黄金交易系统发出提款指令,金交所指定其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通过实时汇兑划付总行,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
  
  贷: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客户买入黄金的核算
  
  客户买入黄金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入(卖出)黄金委托单》(以下简称“交易委托单”)一式两联(经办行、客户各一联)。经办行将足额资金冻结后,采用总行认可的方式向总行申报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单”加盖有关印章后,一联交客户,一联作为会计档案留存,按月装订保管。
  
  (一)总行的核算
  
  总行根据交易委托进行代理交易,交易成功后,即时通知经办行。同时打印“成交单”一式两联,一联作记账凭证附件,办理会计核算;一联先传真经办行,原件随后邮寄经办行转交客户。总行与金交所清算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代理黄金交易款项
  
  贷: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
  
  (二)经办行的核算
  
  经办行收到总行传真的“成交单”,根据其成交金额,将款项通过实时汇兑系统汇往总行,并登记“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借: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客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收:托管客户黄金——客户——××规格黄金
  
  根据成交单的成交金额,按照有关规定向客户收取结算代理佣金,会计分录为:
  
  借: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客户
  
  贷: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
  
  (三)总行与经办行的清算
  
  总行收到客户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
  
  贷:其他应收款——代理黄金交易款项
  
  第六条 客户卖出黄金的核算
  
  客户卖出黄金时,应向经办行提交由金交所指定仓库出具的“黄金入库单”,填写“交易委托单”一式两联(经办行、客户各一联),经办行审核黄金入库单合格,确认客户有足额黄金后,采用总行认可的方式向总行申报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单”加盖有关印章后一联交客户,一联作为会计档案留存,按月装订保管。
  
  (一)总行的核算
  
  总行根据交易委托进行代理交易,交易成功后打印“成交单”一式两联,一联作记账凭证附件,办理会计核算;另一联先传真经办行,原件随后邮寄经办行转交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
  
  (二)经办行的核算
  
  经办行收到“成交单”传真件后,应及时通知客户,并登记“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
  
  贷: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客户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托管客户黄金——客户——××规格黄金
  
  根据交割单的成交金额,按有关规定向客户收取结算代理佣金,会计分录为:
  
  借: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客户
  
  贷: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
  
  第七条 撤单的处理
  
  客户在代理黄金交易未成交前撤销原委托书,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卖黄金报价撤销单》(以下简称“撤销单”)一式两联(经办行、总行各一联)。经办行收到客户提交的“撤销单”,审核无误后,将“撤销单”传送总行。
  
  总行收到“撤销单”,确认该笔交易未成交时,即可作撤单处理。撤单成功后,系统打印“撤销单”一式两联,一联由总行留存,一联传送经办行。经办行将“撤销单”作为会计档案留存,按月装订保管。
  
  第八条 客户存入黄金的核算
  
  客户存入黄金是指客户将标准金存入金交所指定仓库的行为,以备进入场内交易。客户存入黄金时,应向经办行提交由金交所指定仓库出具的“黄金入库单”,经办行收到“黄金入库单”,应将有关信息传送总行;编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登记“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收:托管客户黄金——客户——××规格黄金
  
  总行收到经办行的信息后,做好核对工作。
  
  第九条 客户提取黄金的核算
  
  客户提取黄金时,应向经办行提交“代理黄金提货单”,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将有关信息传送总行,由总行将客户的申请上报金交所,由金交所出具“提货单”,总行将“代理黄金提货单”及“提货单”传送经办行,经办行将有关单据交客户。
  
  经办行编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登记“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付:托管客户黄金——客户——××规格黄金
  总行收到经办行的信息后,并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条 仓储费、运保费的核算
  
  根据协议规定,代理交易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总行根据金交所的收费清单,统一向客户扣收,会计分录比照“客户买入黄金”的会计分录核算。
  
  第十一条 销户的核算
  
  客户申请销户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销户申请书》(以下简称“销户申请书”)一式两联(经办行、总行各一联),由经办行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资金清算后,“销户申请书”加盖有关印章,一联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存,按月装订保管。一联传送至总行。会计分录为:
  
  借: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客户
  
  贷:××科目
  
  总行收到“销户申请书”后,通过交易系统将销户信息传送金交所,金交所销户成功后,打印“客户销户通知书”一式两联(经办行、总行各一联),加盖有关印章后,一联总行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存,按月装订保管;一联传送经办行。
  
  经办行收到总行传送的“客户销户通知书”,与“销户申请书”一并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代理黄金交易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总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开立“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托管客户黄金”账户。客户在经办行开立“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和“托管客户黄金”账户。
  
  (二)代理黄金交易,采取“二次委托”的方式进行,即客户委托经办行,经办行委托总行,由总行黄金交易室通过交易系统进入市场公开报价,撮合成交。
  
  (三)客户在经办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一万元。
  
  (四)经办行建立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登记本行代理黄金交易的实物明细账,该登记簿按照客户名称和黄金规格设置分户账。
  
  (五)客户委托买入黄金时,经办行应确保客户“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以免造成透支;客户委托卖出黄金时,经办行应核对“托管客户黄金”账户有足量该规格黄金可交易。
  
  (六)代理黄金交易的资金一律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划拨。
  
  第二条 会计科目
  
  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总行进行代理黄金交易时,存入金交所的交易保证金,在本科目下“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账户中核算。
  
  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核算客户委托黄金交易时,存入经办行的交易保证金。本科目是客户黄金买卖时资金划拨的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结算。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账。
  
  托管客户黄金。本科目为表外科目,核算我行进行代理黄金交易时,托管客户的库存黄金,本科目按客户和托管的黄金规格设立明细账。所有规格的黄金一律按假定价格“1元/克”为单位记账。
  
  第三条 开户存入保证金的核算
  
  (一)开立账户
  
  1.客户委托我行代理黄金交易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开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并向经办行提交相关的开户资料。
  
  2.经办行根据业务管理办法和金交所的有关规定审查后,同意客户开户申请的,由经办行与客户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式两联,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一联经办行留存。
  
  3.经办行为客户在“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科目下开立保证金账户,同时为客户开立“托管客户黄金”账户,并编制《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开户通知书》(以下简称“开户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一联经办行留存。
  
  4.经办行将客户的有关材料传送总行黄金交易室(以下简称总行)留存。
  
  5.总行收到经办行传送的开户材料,审核合格后,将信息通过交易系统上传金交所,领取金交所下发的客户交易编码,总行将客户交易编码通知经办行,并由经办行通知客户。
  
  6.总行编制《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息表》(以下简称“客户信息表”)一式两联,一联总行留存,一联传送经办行。总行将“客户信息表”与经办行传送的有关客户资料一并保存。
  
  7.经办行收到总行传送的“客户信息表”,连同有关客户资料一并保存。
  
  8.有关开户资料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存,定期装订保管。
  
  (二)客户交存保证金
  
  客户在经办行存入交易保证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客户
  
  第四条 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调拨的核算
  
  为保证客户交易的正常进行,总行应根据代理黄金交易量,对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进行调整。
  
  (一)总行增加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实时汇兑划付金交所指定的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
  
  (二)总行减少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黄金交易系统发出提款指令,金交所指定其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通过实时汇兑划付总行,会计分录为: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农银办发[200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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