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会计业务,根据《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269号),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是继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之后,又一项代理财政国库业务。各行要高度重视此项代理业务,机构业务部门、科技部门、财务会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保证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稳妥、顺利地开展起来。机构业务部门全面负责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并负责与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的联系。科技部门负责保障代理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非税收入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系统的维护。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代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汇划清算和会计核算,保证收缴款项准确、无误。 二、商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是以银行信息系统和支付系统为基础的财政国库改革内容之一。其业务流程为: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业务,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部在代理银行总行开设的中央财政专户或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在代理银行辖属营业机构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当日营业终了前,各营业机构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通过电子汇兑系统上划中央财政专户,保证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当日为零。 三、各行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保证参加培训的经办人员完全掌握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操作。培训工作由机构业务部门牵头,财务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配合。 四、各行可根据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各分局预算外资金收费机构名称表(见附件2),由就近营业机构联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有关事宜,并统计辖内电子汇兑系统开通情况。尚未开通电子汇兑的机构,务必于8月20日前,向总行财务会计部上报开通电子汇兑系统的申请。 五、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总行主管部门反映。总行机构业务部联系人:孙宗印(电话:010-68297023),总行营业部联系人:白子文(电话:010-68435588转1227;传真电话:010-68434332)。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2002年8月7日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试点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应按照《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试点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开设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安全、准确、及时地办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缴、汇划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业务,接受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预算外资金中央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下同)和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简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下同)。其中,中央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三)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行集中汇缴的,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四)代理行定义。 代理行是指受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的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包括:总行营业部,为财政部开设中央财政专户的营业机构;执收单位开户行,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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