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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联行机构撤销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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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联行机构撤销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加强对电子汇兑系统软件升级后联行机构撤并的管理,总行制定了《联行机构撤销会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联行机构撤销会计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联行往来管理,规范全国联行机构撤销会计处理,保证被撤销联行机构业务处理正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行机构的撤销采用会计账务处理与计算机程序控制相结合的办法,撤销其通汇资格。
  
  第三条 联行机构撤销
  
  (一)各分行必须于每年1-3季度的第1个月以行发文件向总行申请撤销辖内联行机构。
  
  (二)凡申请撤销的联行机构,自总行通报撤销日起,停办往账业务,停签银行汇票。
  
  第四条 被撤销联行机构清理期的处理
  
  自总行通报联行机构撤销日起20天内为被撤销联行机构联行业务清理期。清理期内,只能办理撤销日前其他联行机构的来账、查询、查复及汇差业务。清理期结束后,被撤销联行机构的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电子汇兑汇差科目、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余额及电子汇兑系统报告表余额全部结清。
  
  第五条 被撤销联行机构撤销日的处理
  
  (一)撤销日往账处理,被撤销联行机构于撤销日将上日营业终了的往账余额作反向发生额,选择电子汇兑系统“内部划拨”业务种类,并在用途栏注明“结清×××××××联行往账”字样,向清理行发送往账,使往账报告表往账余额结为零。同时,编制特种转账传票,通过支行辖内往来将往账余额划转清理行。其会计分录为(以贷方余额为例):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贷方余额反向发生额)
  
  贷:支行辖内往来
  
  (二)撤销日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处理,被撤销联行机构于撤销日将上日营业终了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余额,作反向发生额输入计算机上报总行,使往账报告表中全国联行汇出汇款余额结为零。未解付的银行汇票号码要逐笔销号,填制销号清单,寄送清理行。同时,将银行汇票结算保证金通过支行辖内往来划转清理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贷方余额反向发生额)
  
  贷:支行辖内往来
  
  第六条 被撤销联行机构清理期内的处理
  
  (一)被撤销联行机构在清理期内收到撤销日前其他联行机构的来账,按照正常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并进行来账汇差的轧计和清算。
  
  (二)被撤销联行机构来账、查询、查复处理完毕,来账汇总表与来账对账报告表余额一致,打印清理期最后一份来账汇总表,在汇总表上注明“结清×××××××联行来账”字样,由内勤坐班主任签章并加盖结算专用章,寄送清理行。
  
  第七条 清理行的处理
  
  (一)清理行收到被撤销联行机构撤销日电子汇兑来账及支辖联行报单时,经审核无误,进行会计处理,结清被撤销联行机构往账余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二)清理行收到被撤销联行机构汇票销号清单,必须将尚未解付的银行汇票号码逐笔录入计算机内,便于汇票解付划回及退票销号处理。清理行收到被撤销联行机构撤销日移存的银行汇票结算保证金,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
  
  (三)清理行收到被撤销联行机构清理期内最后一份来账汇总表,将汇总表余额作反向发生额,选择电子汇兑系统“内部划拨”业务种类,并在用途栏注明“结清×××××××联行来账”字样,向被撤销联行机构发送往账,使来账汇总表余额结为零。同时,编制特种转账传票,通过支行辖内往来将来账汇总表余额划转被撤销联行机构。其会计分录为(以贷方余额为例):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贷方余额反向发生额)
  
  贷:支行辖内往来
  
  (四)清理行当日发送往账后,于次日营业开始,必须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向被撤销联行机构主动发送一份查询,进行确认。
  
  第八条 被撤销联行机构账务结清处理
  
  (一)被撤销联行机构收到清理行的电子汇兑来账及支辖联行报单,审核无误后,进行处理,结清被撤销联行机构来账余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二)被撤销联行机构收到清理行的查询信息后,打印汇差计算表或汇差清单,进行账务处理,结清电子汇兑汇差科目余额。
  
  第九条 《联行机构撤销会计处理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联行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联行机构撤销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农银函[1999]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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