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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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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外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加强对外汇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总行自1998年以来先后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会计核算办法,对全行的外汇会计工作起到较好的统一和规范作用。近来,随着外汇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对简化会计核算手续和准确反映外汇损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发展业务和强化管理的双重需要,切实规范和统一全行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即转知辖属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行务必做好本办法实行前的账务核对和清理,并对计算机应用系统作出相应的调整,务必做到有章必循。
  
  二、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1999]65号)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农银会[2000]48号)中有关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按照本次下发的新办法执行。
  
  三、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2001]6号)中的会计核算调整为:
  
  (一)居民个人划转B股交易资金
  
  1.若从其美元(或港币)的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美元或港币
  
  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
  
  贷: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美元或港币
  
  2.若从其非美元(或港币)的外汇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使用该币种对美元(或港币)的市场交易比价,如不能直接取得市场比价,可通过总行公布的该币种和美元(或港币)的人民币牌价套算出所需的套汇比价,会计分录调整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币种
  
  贷:外汇买卖——交易户××币种
  
  借:外汇买卖——交易户美元或港币
  
  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
  
  (二)境内居民个人退出B股市场
  
  从证券公司保证金专户划出交易资金的会计分录调整如下;
  
  借: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
  
  贷: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美元或港币
  
  四、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和统一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是规范即期、远期和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本办法所称外汇买卖主要是指代客外汇买卖,未经总行特别授权批准,总行以下各级行不得办理自营外汇买卖。
  
  二、核算原则
  
  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实行分账制的核算原则。各币种(包括人民币)的账务组织自成体系、相对独立,通过外汇买卖科目相互联系。
  
  三、科目设置
  
  (一)“844外汇买卖”科目,用于核算本行办理的各种外汇买卖业务,包括本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及其敞口平盘、外汇买卖业务(专指不同币种外币之间的买卖,以下相同)及其敞口平盘以及年终结转各币种(美元除外)损益的套汇处理等。
  
  对外汇买卖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本行买入币种(包括人民币)金额反映在本科目的贷方,卖出币种(包括人民币)金额反映在本科目的借方。
  
  用人民币资金购买资本性质的外汇营运资金、外汇利润(亏损)的结(售)汇、外汇呆账贷款核销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779期收款项”和“851期付款项”两个科目,分别用于核算远期或掉期外汇买卖业务中远期应收和应付的货币款项,该科目按交易币种设置总账,按交易对手设置明细账。
  
  四、分户账设置
  
  根据分账制的核算原则,各币种(包括人民币)的外汇买卖分户账按交易种类设置即期、远期结售汇和即期、远期交易四种。
  
  (一)即期、远期结售汇户,分别用于核算本行办理的即期和远期结售汇业务及本行向上级行(或外汇交易中心、境外)办理的即期和远期结售汇敞口平盘交易。
  
  适应现行外汇管理的需要,在“844外汇买卖”科目下特设“8441结售汇”二级科目,在账务处理时可作为一级科目使用,但编报会计报表时归并在“外汇买卖”项目下。
  (二)即期、远期交易户,分别用于核算本行办理的两种不同外币之间的即期和远期买卖业务及本行向上级行(或境外)办理的即期和远期交易户敞口平盘交易。
  
  基层营业机构为满足客户零星外汇买卖或兑换需要而办理的没有直接交易比价的两种不同外币之间的套汇业务;年终各外币(美元除外)损益账户余额结转至美元损益账户的套汇处理,通过“即期交易户”核算。
  
  五、结售汇的会计核算
  
  (一)结汇的会计核算
  
  经办行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户 外币
  
  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贷: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外币
  
  借:结售汇——××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贷:××存款——××户或现金 人民币
  
  (二)售汇的会计核算
  
  经办行为客户办理售汇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户 人民币
  
  贷:结售汇——××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借: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外币
  
  贷:××存款——××户 外币
  
  或汇出汇款 外币
  
  (三)结售汇敞口平盘的会计核算
  
  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规定时间内将本行及所辖机构的结售汇敞口按即期和远期账户分别汇总轧差后,向上级行(或外汇交易中心、境外)办理敞口平盘交易。
  
  1.买汇平盘
  
  (1)向外汇交易中心或上级行平盘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外币
  
  或存放总行款项(分行) 外币
  
  或存放系统内款项(经办行) 外币
  
  贷: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外币
  
  借:结售汇——××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贷:准备金存款(总行) 人民币
  
  或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分行和经办行) 人民币
  
  (2)对下级行平盘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 人民币
  
  贷:结售汇——××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借: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外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 外币
  
  2.卖汇平盘
  
  卖汇平盘的会计核算与买汇平盘相反(会计分录略)。
  
  3.交叉平盘
  
  因管理需要,两种外币的结售汇敞口可以通过境外办理交叉平盘,在账务处理时,首先要以买入外汇金额为基础,按平盘日买入外汇的人民币中间计算出卖出外汇的人民币牌价,以此作为核算人民币结售汇敞口的依据,计算公式为:
  
  卖出外汇的套算价=买入外汇金额×买入外汇中间价/卖出外汇金额
  
  人民币结售汇金额=买入外汇金额×买入外汇中间价
  
  =卖出外汇金额×卖出外汇套算价
  
  与境外交叉平盘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买入外币
  
  贷: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买入外币
  
  借:结售汇——买入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贷:结售汇——卖出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借: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卖出币种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卖出币种
  
  六、外汇买卖(交易)的会计核算
  
  (一)即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
  
  1.在办理不同币种之间的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时,交易的两种不同外币之间有直接比价,可按直接比价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分行) 买入币种
  
  或××存款——××户(经办行) 买入币种
  
  贷: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买入币种
  
  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卖出币种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分行) 卖出币种
  
  或××存款——××户(经办行) 卖出币种
  
  2.为满足客户外汇买卖的零星需要,在临柜办理不同币种之间的货币兑换或即期买卖时,交易的两种不同外币之间没有直接比价或应客户要求,需要利用两种外币的人民币牌价进行套汇处理,套算出卖出币种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卖出币种的套汇金额=买入币种金额×买入币种汇买价/卖出币种汇卖价
  
  会计分录同1。
  
  临柜办理钞汇转换的会计处理类同(会计分录略)
  
  3.即期交易户敞口平盘的会计核算
  
  按照现行外汇资金管理规定,无论即期还是远期外汇买卖的外汇敞口必须即时平盘;以自划交易方式形成的敞口必须控制在总行规定的限额之内,超过规定限额必须立即平盘。平盘时,将非美元(或非港币)外币的交易户敞口清盘为零,则美元(或港币)的交易户敞口在平盘后因汇率变动会形成一定的差额,该差额作为外汇买卖损益,保留在美元(或港币)的交易户上,年终一次结转损益。
  
  (1)向境外或上级行平盘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买入币种
  
  或存放总行款项(分行) 买入币种
  
  或存放系统内款项(经办行) 买入币种
  
  贷: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买入币种
  
  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卖出币种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经办行) 卖出币种
  
  或存放总行款项(分行) 卖出币种
  
  或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卖出币种
  
  (2)对下级行平盘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 买入币种
  
  贷: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买入币种
  
  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卖出币种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 卖出币种
  
  (二)远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
  
  1.成交日的会计核算
  
  (1)与客户或下级行交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期收款项——××户 远期买入币种
  
  贷:外汇买卖——远期交易户 远期买入币种
  
  借:外汇买卖——远期交易户 远期卖出币种
  
  贷:期付款项——××户 远期卖出币种
  
  (2)向境外或上级行平盘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期收款项——××行户 远期买入币种
  
  贷:外汇买卖——远期交易户 远期买入币种
  
  借:外汇买卖——远期交易户 远期卖出币种
  
  贷:期付款项——××行户 远期卖出币种
  
  2.交割日的会计核算
  
  (1)与客户或下级行交割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期付款项——××户 远期卖出币种
  
  贷:××存款——××户 远期卖出币种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 远期卖出币种
  
  借:××存款——××户 远期买入币种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 远期买入币种
  
  贷:期收款项——××户 远期买入币种
  
  (2)与境外或上级行交割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期付款项——××行户 远期卖出币种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经办行) 远期卖出币种
  
  或存放总行款项(分行) 远期卖出币种
  
  或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远期卖出币种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经办行) 远期买入币种
  
  或存放总行款项(分行) 远期买入币种
  
  或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远期买入币种
  
  贷:期收款项——××行户 远期买入币种
  
  (三)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
  
   1.即期交割日的会计核算
  
  (1)即期交割日,即期交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户 即期买入币种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 即期买入币种
  
  贷: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即期买入币种
  
  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即期卖出币种
  
  贷:××存款——××户 即期卖出币种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 即期卖出币种
  
  (2)即期交割日,按合同金额反映远期交易的期收、期付款项,同时,全额冲销同一笔掉期交易所形成的即期交易敞口,其差额作为待摊损失或递延收入,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期收款项——××户 远期买入币种
  
  借:期收款项——待摊外汇买卖损失户 远期买入币种
  
   (发生损失且损失为该币种时)
  
  贷: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远期买入币种
  
  贷:期付款项——递延外汇买卖收入户 远期买入币种
  
   (发生收入且收入为该币种时)
  
  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远期卖出币种
  
  借:期收款项——待摊外汇买卖损失户 远期卖出币种
  
   (发生损失且损失为该币种时)
  
  贷:期付款项——××户 远期卖出币种
  
  贷:期付款项——递延外汇买卖收入户 远期卖出币种
  
   (发生收入且收入为该币种时)
  
  2.远期交割日的会计核算
  
  (1)与客户或下级行交割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期付款项——××户 远期卖出币种
  
  贷:××存款——××户 远期卖出币种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 远期卖出币种
  
  借:××存款——××户 远期买入币种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 远期买入币种
  
  贷:期收款项——××户 远期买入币种
  
  (2)与境外或上级行交割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远期买入币种
  
  或存放总行款项(分行) 远期买入币种
  
  或存放系统内款项(经办行) 远期买入币种
  
  贷:期收款项——××行户 远期买入币种
  
  借:期付款项——××行户 远期卖出币种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远期卖出币种
  
  或存放总行款项(分行) 远期卖出币种
  
  或存放系统内款项(经办行) 远期卖出币种
  
  (3)交割日(或年终决算日)确认应计入当期的外汇买卖损益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期付款项——递延外汇买卖收入户
  
  贷:其他营业收入——外汇买卖收入户
  
  或者
  
  借:其他营业支出——外汇买卖损失户
  
  贷:期收款项——待摊外汇买卖损失户
  
  七、年终外汇买卖损益的计算和结转
  
  年终决算时,按即期、远期结售汇和即期、远期交易户分别计算和结转结售汇户的人民币损益和交易户的美元损益。
  
  (一)外汇买卖交易户损益的计算和结转
  
  年终决算时,首先将各即、远期交易户的超限额敞口分别予以平盘,然后编制外汇买卖损益计算表,根据决算牌价将各外币(美元除外)即、远期交易户的敞口余额分别套算成美元,再与美元即、远期交易户的敞口余额分别比较,其差额通过会计分录计入美元的外汇买卖损益。
  1.各外币(美元除外)交易户敞口余额套算成美元后的轧差合计余额在借方且大于美元交易户的借方敞口余额或小于美元交易户的贷方敞口余额,其差额为美元收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外汇买卖——即期或远期交易户 美元
  
  贷:其他营业收入——外汇买卖收入户 美元
  
  2.各外币(美元除外)交易户敞口余额套算成美元后的轧差合计余额在贷方且小于美元交易户的借方敞口余额或大于美元交易户的贷方敞口余额,其差额为美元损失,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营业支出——外汇买卖损失户 美元
  
  贷:外汇买卖——即期或远期交易户 美元
  
  (二)结售汇损益的计算和结转
  
  年终决算时,编制外汇买卖损益计算表,根据决算牌价,按币种分别将即期和远期结售汇账户上的外币余额折算成人民币,与同账户的人民币余额比较,其差额作为外汇买卖的人民币损益,通过会计分录结转至损益科目账户。
  
  1.外币的结售汇账户余额在贷方,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大于该币种同账户的人民币借方余额,或者外币的结售汇账户余额在借方,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小于该币种同账户的人民币贷方余额,其差额为收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结售汇——××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贷:其他营业收入——外汇买卖收入户 人民币
  
  2.外币的结售汇账户余额在贷方,折算出人民币的金额小于该币种同账户的人民币借方余额,或者外币的结售汇账户余额在借方,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大于该币种同账户的人民币贷方余额,其差额为亏损,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营业支出——外汇买卖损失户 人民币
  
  贷:结售汇——××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八、年终外币(美元除外)损益账户的结转
  
  年终决算时,按决算牌价套算出各外币(美元除外)对美元的比价,据此将外币(美元除外)各损益账户余额结转至对应的美元损益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收入 外币
  
  贷: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外币
  
  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美元
  
  贷:××收入 美元
  
  或者
  
  借:××支出或费用 美元
  
  贷: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美元
  
  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外币
  
  贷:××支出或费用 外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外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加强对外汇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总行自1998年以来先后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会计核算办法,对全行的外汇会计工作起到较好的统一和规范作用。近来,随着外汇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对简化会计核算手续和准确反映外汇损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发展业务和强化管理的双重需要,切实规范和统一全行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即转知辖属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行务必做好本办法实行前的账务核对和清理,并对计算机应用系统作出相应的调整,务必做到有章必循。
  
  二、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1999]65号)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农银会[2000]48号)中有关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按照本次下发的新办法执行。
  
  三、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2001]6号)中的会计核算调整为:
  
  (一)居民个人划转B股交易资金
  
  1.若从其美元(或港币)的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美元或港币
  
  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
  
  贷: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美元或港币
  
  2.若从其非美元(或港币)的外汇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使用该币种对美元(或港币)的市场交易比价,如不能直接取得市场比价,可通过总行公布的该币种和美元(或港币)的人民币牌价套算出所需的套汇比价,会计分录调整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币种
  
  贷:外汇买卖——交易户××币种
  
  借:外汇买卖——交易户美元或港币
  
  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
  
  (二)境内居民个人退出B股市场
  
  从证券公司保证金专户划出交易资金的会计分录调整如下;
  
  借: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
  
  贷: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美元或港币
  
  四、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和统一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是规范即期、远期和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本办法所称外汇买卖主要是指代客外汇买卖,未经总行特别授权批准,总行以下各级行不得办理自营外汇买卖。
  
  二、核算原则
  
  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实行分账制的核算原则。各币种(包括人民币)的账务组织自成体系、相对独立,通过外汇买卖科目相互联系。
  
  三、科目设置
  
  (一)“844外汇买卖”科目,用于核算本行办理的各种外汇买卖业务,包括本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及其敞口平盘、外汇买卖业务(专指不同币种外币之间的买卖,以下相同)及其敞口平盘以及年终结转各币种(美元除外)损益的套汇处理等。
  
  对外汇买卖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本行买入币种(包括人民币)金额反映在本科目的贷方,卖出币种(包括人民币)金额反映在本科目的借方。
  
  用人民币资金购买资本性质的外汇营运资金、外汇利润(亏损)的结(售)汇、外汇呆账贷款核销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779期收款项”和“851期付款项”两个科目,分别用于核算远期或掉期外汇买卖业务中远期应收和应付的货币款项,该科目按交易币种设置总账,按交易对手设置明细账。
  
  四、分户账设置
  
  根据分账制的核算原则,各币种(包括人民币)的外汇买卖分户账按交易种类设置即期、远期结售汇和即期、远期交易四种。
  
  (一)即期、远期结售汇户,分别用于核算本行办理的即期和远期结售汇业务及本行向上级行(或外汇交易中心、境外)办理的即期和远期结售汇敞口平盘交易。
  
  适应现行外汇管理的需要,在“844外汇买卖”科目下特设“8441结售汇”二级科目,在账务处理时可作为一级科目使用,但编报会计报表时归并在“外汇买卖”项目下。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农银发[20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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