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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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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经全国银行工作会议讨论,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发给你们,自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希布置所属各行、处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决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政策,认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通过会计核算和监督,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为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为广大工农兵群众服务。  第二条:银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反映业务、财务活动,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提供正确数据;
  二、以阶级斗争为纲,监督资金的合理收支,维护国家资金的安全,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三、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努力节约资金使用,加速资金周转。  第三条:各级银行必须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对会计工作进行研究、布置和检查。会计部门必须经常向领导请示汇报,发挥会计工作的主动性。依靠群众总结经验,努力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条:银行会计人员要认真读马列的书,读毛主席的书,不断提高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觉悟,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为革命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银行的会计制度,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度管理权集中总行、分行两级。凡属全国性的基本会计制度、办法由总行制订;凡不涉及全国性的以及本制度实施的核算规程等,由分行自行规定。
  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或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会计年度。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第七条:一切凭证、账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凡实行分账制的行处(如国外业务部等),平时应按原币立账,但在决算时,应根据规定牌价,折合人民币编制决算表。  第八条:银行的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总行、分行、支行(包括支行营业部、城市办事处)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支行以下处、所都是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收付,应由管辖行用并表或并账方式汇总反映。  第九条:银行会计记账采用收付记账法。收记收,付记付。凡收进存款、收回贷款、收入利息、收到信贷基金或专用资金等,就记有关科目的“收入”;凡付出存款、放出贷款、付出利息、开支费用等,就记有关科目的“付出”。收付栏次的排列,收入在左,付出在右。
  发生转账业务,记载转账收入、转账付出双方有关科目,收付数字必须相等,发生现金业务,只记载现金收入或现金付出一方的有关科目。
  不设置现金科目。每天营业终了,将上日现金库存,加减本日各科目汇总的现金收付总数,结出本日的现金库存数,同实际结存现金核对一致。编制会计报表时,在各科目的下面,将上日现金库存写在“收方发生额”栏,本日现金库存写在“付方发生额”栏,以平衡当日发生额。然后将本日现金库存数,填入“付出余额栏”内,以平衡当日余额。  第十条:全国银行会计科目的设置,由总行统一规定。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的科目,上报时必须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各行应根据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正确地运用科目,不能合并或更改科目名称和代号。  第十一条:银行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业务量较多的银行应设置专职复核员;业务量较少的处、所,应设置兼职复核员,或采取交叉复核。县支行要根据营业所的多少相应设置巡回检查员。  第十二条: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各行应根据工作情况和干部条件,具体确定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工作范围、内容和责任,做到定事、定人、定责任,实行钱、账分管。  第十三条:银行的账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当天的账务要当天结清。做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业务量很小的基层处、所,仍应当时记账。经县支行审查同意,除对当天的账款收、付余额仍应当天核对相符外,可以二天、三天(最长不得超过五天)结一次账。  第十四条:各行必须按照保密条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凭证专用章,每天营业终了,应入库保管。
  对重要公章、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亦应专人保管。领发凭证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做到按时装订、编制目录,妥善保管。调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过批准;但不得外借。销毁会计档案,应按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各行的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的,要有称职人员接替。工作调动,或机构裁撤合并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银行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账的根据,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凭证采用单式,按其性质分下列五种:
  一、现金收入传票;
  二、现金付出传票;
  三、转账收入传票;
  四、转账付出传票;
  五、特种转账传票。
  银行在办理各项业务中,根据有关规定,可使用专用的凭证,分别代替上述有关传票。  第十八条:银行办理各项业务,对凭证应作认真审查核对:
  一、是否属于本行受理的凭证,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印鉴、密押是否真实,附件张数是否齐全;
  二、款项的来源和用途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三、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存款是否透支,放款指标或拨款限额是否超过;
  四、凭证种类和联数的使用及其内容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
  凡是经过银行办理的传票、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章。  第十九条:银行账务分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总账、科目日结单、日计表或汇总总账等组成。前者按账户核算,反映各单位、各种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后者按科目核算,反映各系统、各类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两者都是反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和业务、财务活动的主要依据。两个系统的账簿都必须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它们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的数字应该相符。  第二十条:分户账的格式一般分为甲、乙、丙、丁四种
  一、甲种账。设有收、付、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或使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账户;
  二、乙种账。设有收、付、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息的账户;
  三、丙种账。设有收、付方发生额和收、付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存、贷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四、丁种账。设有收、付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反映、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
  此外,对于储蓄、农贷、金银、外币、委托收款、代保管有价值品等账户,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设置特定的账簿。
  记分户账、登记簿,必须根据凭证当时逐笔记载。记账时,要切实核对户名、账号、印鉴,要记摘要栏。要认真执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后才能支用的原则。严格防止存款透支、贷款超指标、拨款超限额。
  换新账页时,应将前页的余额过入,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同一单位的多笔收或付的凭证,可征得单位同意,加制一式二份汇总传票(原凭证作附件),一联作回单,一联据以记账。
  每日营业终了,对于应计利息的科目,不使用账页计息的,应根据分户账余额记载“计息余额表”,并将计息科目的余额与总账核对相符。  第二十一条:总账格式为收、付方发生额,收、付方余额四栏式,按科目设立总账,账页每月更换一次。
  一、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该科目日结单或分户账收、付发生额填记,并结出余额。收、付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其本日余额应根据分户账的收、付方余额分别填记。将上日余额轧差,加减本日发生额与本日余额的差额核对。
  二、科目日结单,是根据同一科目的凭证,分别现金和转账,收方、付方,各自相加填制。
  三、日计表或汇总总账是轧平当日全部账务和反映当日业务活动的主要工具。其发生额应根据科目日结单各科目的收、付发生额填记,其余额应根据总账各科目收、付余额填记。
  日计表或汇总总账的本日各科目收方发生额,加昨日现金库存,减本日各科目付方发生额,应与本日现金库存数相符;其收方余额合计数,减付方余额合计数,应与本日现金库存数相符。
  四、现金收、付日记簿是控制现金收、付数和现金传票的辅助账簿,必须逐笔记载。其收、付总数应与各科目日结单现金收、付数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条:记账法则:
  一、账薄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的有关事项记载,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和字迹清楚,并应以兰黑墨水书写。复写账页应用双面复写纸书写。红墨水只用于划线和按规定用红字冲账以及用红字书字的数字和有关文字说明。
  二、账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表示结平。
  三、账薄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第二十三条:错账冲正:
  一、各种账务处理均应正确无误,万一发生差错,必须区别差错性质作正确冲正。
  二、联行账务的冲正,应按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三、借账冲正,填制的冲正传票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方为有效。此项传票应与一般传票一并装订保管。  第二十四条:内、外账务的核对:
  一、总账、分户账的核对:总账的发生额应与科目日结单的发生额核对相符;总账的余额应与分户账、登记薄或余额表的余额核对相符;日计表的余额应与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二、当日轧出的现金库存数与实际现金库存和现金收、付日记簿的库存数核对相符。
  三、储蓄、农贷、侨汇、联行、委托收款等账卡户数较多的,除按照有关业务的核算规定核对每天账务外,月底或季末还要将分户账与总账的余额全面核对相符。
  四、对各往来单位账户,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将已记满的账页交单位对账,应定期(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季)编制“余额对账单”送交单位,单位核对相符后加盖戳记退回银行。
  五、对凭折存取的账户,应在办理业务的当时进行账折核对。
  六、对社队、社员农贷账务的核对和联行间账务的核对,按照有关业务的规定办理。
  各行在核对账务中发现的问题,或单位、联行前来查询的账务事项,应及时认真的查明,按规定作出处理答复。  第二十五条:为了便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凡办理各项手续和账务记载中发生的差错,均应建立、健全差错登记制度。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会计报表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考核贯彻金融政策,执行计划,检查银行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平衡账务的工具,必须及时编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反映真实。
  会计报表有以下几种:
  一、日计表。填制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用日计表平衡账务的,必须每日编制。
  二、月计表。必须按月编制,填制各科目当月发生额和余额。
  三、决算表。其作用是反映银行全年业务情况和财务成果,是银行工作的全年数字总结,必须按年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决算表由以下五种组成:
  1.业务状况报告表。必须填上年末余额、本年发生额和本年末余额。
  2.损益明细表。
  3.决算说明书。应说明决算数字形成情况或变化原因,补充报表数字所不能表达的实际内容,以便分析研究全行业务情况。
  4.业务量及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
  5.暂收、暂付报告表。  第二十七条:各营业单位在办理决算前,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呆滞资金,处理账务悬案,盘点财产,核对账目和检查库存等项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分行根据辖内情况作补充规定。
  年度终了,应结算损益。将各损益科目通过分录分别转入“260损益科目”内。所属企业的纯益或纯损,应列在当年有关损益科目及账户内。损益结转后,除“260损益科目”外,其余损益科目无余额。
  全年账务结束后,应办理新旧账务结转工作,结束旧账,开立新账。
  损益应于次年开业日上划管辖分行转划总行,并作为次年的账务处理,以保证“260损益科目”的数字完整、正确。 .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72)银业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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