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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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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因内部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而变动客户账号对存款人的影响,现就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号批量变更的含义及范围
  
  账号批量变更是指银行因业务处理系统变化而导致其所有客户账号的集中变动,从而引起存储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的批量调整。
  
  账号批量变更只能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而不能变更相关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除账号之外的其它账户信息。
  
  二、账号批量变更的操作流程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由其法人机构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3个月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通知其分支机构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具体的账户批量变更手续。
  
  人民银行总行将银行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分支行),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转发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由其法人机构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3个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同意后,通知其分支机构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具体的账户批量变更手续。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将银行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
  
  三、账号批量变更申请资料的提交
  
  银行分支机构在接到其上级行转发的账号批量变更通知后,应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2个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行同意其法人机构进行账号批量变更的文件;
  
  (二)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三)开户银行填制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该申请书应注明账号批量变更原因、新账号启用时间、需批量变更账号的账户数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四)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见附件2),该对照表应包含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名称、银行结算账户性质、旧账号、新账号、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五)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制作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的电子信息文件。
  
  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其账号的变更按正常开销户程序进行处理,即存款人先撤销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四、账号批量变更申请资料的审核
  
  (一)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审核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收到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资料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资料的审核,审核的内容是:
  
  1.是否有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行同意其法人机构进行账号批量变更的文件;
  
  2.对原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应审核其是否真实、有效。
  
  3.对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和“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应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4.对“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的电子信息文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账户管理系统的接口标准。
  
  审核合格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及其电子信息文件逐级上报其所属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审核不合格的,应在“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变更的意见,留存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将另外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和其它申请资料退回银行分支机构。
  
  (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的审核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收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报的资料之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批量变更申请的审孩。
  
  审核合格的,办理帐号批量变更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应将上报资料退回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退回银行分支机构。
  
  五、账号批量变更的业务处理
  
   (一)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的业务处理
  
  1.对于审核合格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的批量变更。具体处理程序是:
  (1)在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之前,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支付结算部门向总行支付结算司提出申请,经支付结算司同意后,填制“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见附件3),并交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接到“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后,应及时安排科技人员根据“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直接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数据库,对账号数据进行替换,原账号信息作为历史数据予以保留。
  
  (2)在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之后,由账户管理系统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高级业务主管通过“账号批量变更导入”功能模块将“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电子信息导入账户管理系统。对于少量的账号变更或批量导入失败的记录,也可以通过“账号批量变更录入”功能界面逐笔进行录入和修改。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账号批量变更处理清单:
  
  ① 账号变更成功的,应打印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名称、账户性质、旧账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变更日期、新账号、启用日期;
  
  ② 账号变更不成功的,应打印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名称、账户性质、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变更失败的原因。
  
  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的开放时间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另行通知。
  
  2.账号批量变更完成后,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处理结果通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业务处理
  
  1.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接到账号批量变更处理结果通知后,应根据银行机构代码、新账号查询和调用存款人信息,通过“换发开户许可证”功能模块进行开户许可证打印操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已变更账号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打印处理。
  
  2.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将新开户许可证下发给相关银行分支机构。
  
  六、账号批量变更的资料保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保管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分支机构填制的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负责保管银行分支机构填制的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和批量变更处理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账号批量变更处理清单(在“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前为“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
  
  账号批量变更资料的保管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账号批量变更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4。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各单位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联系人:谢群松,电话:010-66195541。
  
  附件:1.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
  
  2.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
  
  3.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
  
  4.账号批量变更操作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

  
  ┌────────────────────────────────────────┐
  
  │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____:│
  
  │因我行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导致客户账号发生变动,需要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系统中存储的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进行批量变更,有关情况如下:│
  
  │一、新账号启用时间│
  
  │二、需变更账号的银行结算账户共户,其中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共 户, │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共 户,详细情况见“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 │
  
  │三、其他有关事项│
  
  │特此申请。│
  
  ││
  
  ││
  
  │银行分文机构(签章〕│
  
  │ 年 月日│
  
  ││
  
  ├────────────────────────────────────────┤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意见:│
  
  ││
  
  ││
  
  ││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
  
  │ 年月日 │
  
  ├────────────────────────────────────────┤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意见:│
  
  ││
  
  ││
  
  ││
  
  │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
  
  │年 月日 │
  
  └────────────────────────────────────────┘
  
  说明: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由商业银行留存,一联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留存,一联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留存。
  附件2
  
  
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日
  
  ┌───────┬─────┬──────┬──────┬──────┬──────┐
  
  │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姓名│账户性质│旧账号│新账号│开户许可证核│
  
  ││││││准号│
  
  ├───────┼─────┼──────┼──────┼──────┼──────┤
  
  │││││││
  
  ├───────┼─────┼──────┼──────┼──────┼──────┤
  
  │││││││
  
  ├───────┼─────┼──────┼──────┼──────┼──────┤
  
  │││││││
  
  └───────┴─────┴──────┴──────┴──────┴──────┘
  
  附件3
  
  
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

  
  ┌─────────────────────────────────────────┐
  
  │科技处:│
  
  │请你处于 年月通过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数据库集中变更银行 │
  
  │结算账户账号,账号批量变更的具体内容见“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及其电子信息文件。│
  
  │请予协助。│
  
  ││
  
  ││
  
  │支付结算处(会计账务处)│
  
  │ 负贵人签字: │
  
  │ 年 月日│
  
  │(部门盖章)│
  
  ├─────────────────────────────────────────┤
  
  │ 变更结果 │
  
  ├────────────┬───────────────┬────────────┤
  
  │变更时间│变更记录数(条)│变更操作人员│
  
  ├────────────┼───────────────┼────────────┤
  
  ││││
  
  ├────────────┴───────────────┴────────────┤
  
  │备注:│
  
  ││
  
  ├────────────────────┬────────────────────┤
  
  │科技处│支付结算处(会计账务处)│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部门盖章)│ (部门盖章) │
  
  └────────────────────┴────────────────────┘
  
  说明:本表一式两联,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支付结算处(会计账务处)、科技处各留存一联。
  
  附件4
  
  
账号批量变更的具体操作流程

  
  1.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由其法人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将银行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转发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经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将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其分支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由其法人机构向其所属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同意后,将银行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经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同意后,将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其分支机构。
  
  2.银行分支机构收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3.银行分支机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以下资料:
  
  (1)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行同意其法人机构进行账号批量变更的文件;
  
  (2)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3)银行分支机构填制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
  
  (4)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
  
  (5)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制作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的电子信息文件。
  
  4.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审核不合格的退回银行分支机构。
  
  5.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的账号批量变更资料进行审核。不合格的退回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退回银行分支机构。对于审核合格的账号批量申请:(1)在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之前,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支付结算部门向总行支付结算司提出申请,经支付结算司同意后,填制“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并交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接到“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后,安排科技人员根据“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直接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数据库,对账号数据进行替换,原账号信息作为历史数据予以保留。
  
  (2)在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之后,由账户管理系统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高级业务主管通过“账号批量变更”功能界面完成账号的批量变更。
  
  6.账号批量变更完成后,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将变更处理结果通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7.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换发开户许可证”功能模块打印已变更账号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8.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将新开户许可证下发给相关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因内部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而变动客户账号对存款人的影响,现就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号批量变更的含义及范围
  
  账号批量变更是指银行因业务处理系统变化而导致其所有客户账号的集中变动,从而引起存储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的批量调整。
  
  账号批量变更只能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而不能变更相关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除账号之外的其它账户信息。
  
  二、账号批量变更的操作流程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由其法人机构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3个月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通知其分支机构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具体的账户批量变更手续。
  
  人民银行总行将银行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分支行),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转发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由其法人机构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3个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同意后,通知其分支机构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具体的账户批量变更手续。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将银行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
  
  三、账号批量变更申请资料的提交
  
  银行分支机构在接到其上级行转发的账号批量变更通知后,应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2个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行同意其法人机构进行账号批量变更的文件;
  
  (二)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三)开户银行填制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该申请书应注明账号批量变更原因、新账号启用时间、需批量变更账号的账户数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四)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见附件2),该对照表应包含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名称、银行结算账户性质、旧账号、新账号、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五)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制作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的电子信息文件。
  
  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其账号的变更按正常开销户程序进行处理,即存款人先撤销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四、账号批量变更申请资料的审核
  
  (一)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审核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收到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资料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资料的审核,审核的内容是:
  
  1.是否有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行同意其法人机构进行账号批量变更的文件;
  
  2.对原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应审核其是否真实、有效。
  
  3.对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和“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应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4.对“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的电子信息文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账户管理系统的接口标准。
  
  审核合格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及其电子信息文件逐级上报其所属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审核不合格的,应在“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变更的意见,留存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将另外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和其它申请资料退回银行分支机构。
  
  (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的审核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收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报的资料之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批量变更申请的审孩。
  
  审核合格的,办理帐号批量变更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应将上报资料退回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退回银行分支机构。
  
  五、账号批量变更的业务处理
  
   (一)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的业务处理
  
  1.对于审核合格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的批量变更。具体处理程序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办发[2005]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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