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济南、杭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金融会计、统计工作是金融工作的基础,在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发展我国金融事业,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会计基础工作滑坡,内部管理失控,法制观念淡薄,会计、统计信息失真,假帐、假表、假数据现象相当严重,已经引起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加强会计、统计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及会计、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精神,严格整顿会计、统计工作秩序,坚决打击会计、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统计工作质量 朱镕基副总经理最近对银行会计和统计工作做了重要指示:“会计、统计制度是否健全,是银行存在的基础。没有健全的会计制度,根本无法对银行的真实业绩进行考核,更谈不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银行当务之急,是要认真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存贷款内控制度。”“必须建立铁的会计制度。”当前,金融工作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基础业务建设。会计、统计是金融机构的两项最基础的业务工作,要做好这两项基础业务工作,关键是要抓好内部管理,真正做到:帐准款对,统计、报表、凭证准确无误,即帐帐、帐证、帐实、帐款、帐表、内外帐相符,统计报表、统计项目之间各对应关系核对一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树和维护银行铁帐、铁款、铁制度的“三铁”信誉。 为此,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统计法》)以及会计制度、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务,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如实进行会计、统计核算,严禁设置“帐外帐”和编报虚假的会计、统计信息。各金融机构要针对新形势下会计、统计工作的特点,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办法。 在改革完善金融统计制度方面,为避免因统计项目设置简单,多层归属,造成统计数字不准确,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按统一科目上报统计信息制度;在会计制度方面,各金融机构要修订会计基本制度,制定完善的会计核算操作规程,要增强法制观念,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证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具体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抓好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所有会计、统计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处理,特别要重视和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强化会计事后监督,对重要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和交流制度,加强对会计印章及重要会计单证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二)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决杜绝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调整盈亏,截留、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三)要保证会计、统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业务学习时间,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减少会计、统计技术上的差错;要加强对会计、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自律意识,形成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和执法、守法的自觉性,使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 (四)要广泛深入宣传真实核算的重要性和会计、统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在金融系统内形成一个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的舆论环境。 (五)要加强对会计、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和岗位,配备和充实合格的会计、统计人员。 (六)要加快会计、统计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效益,减少差错。 (七)要继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会计统计人员的积极性。 二、依法强化会计、统计监督,确保会计、统计信息质量 《会计法》、《统计法》赋予会计、统计人员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会计、统计信息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要坚持原则,对单位负责人提出或授意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敢顶敢管,及时向上级反映。各级金融机构领导要重视和支持会计、统计工作,保护会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
(一)对会计、统计工作和信息质量要实行检查和监控制度。各金融机构要定期组织对会计,统计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监督落实纠正的措施。必须树立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意识,依法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逐步建立会计信息质量监控制度,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二)实行会计、统计信息质量责任制度。各级金融机构领导人必须保证会计、统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统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今后,各金融机构如果利用虚假的会计信息进行违法活动,应当同时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要建立会计、统计信息的逐级负责制,各金融机构要对其所辖分支机构会计、统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行会计、统计信息质量奖惩及监督举报制度。各金融机构可制定关于会计、统计信息的具体考核评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当地金融机构的会计、统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管,督促金融机构规范会计、统计行为,不断提高会计、统计信息质量。同时,鼓励群众举报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各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接待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举报电话是(010)66012777(会计)、(010)66012733(统计)。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联合推荐一批具有金融业审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保证金融机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全面整顿会计、统计工作秩序,开展会计、统计工作专项假斗争 真实性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也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会计、统计核算虚假,信息失真,严重干扰了会计、统计工作秩序,影响经营管理的正确决策,逃避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也助长了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最终会导致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各金融机构的领导和会计、统计人员必须对此有高度认识。 朱镕基副总理在l995年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恢复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国务院国发[1996]16号文件又做了明确的部署。各金融机构要在此基础上开展会计、统计工作的专项打假斗争,全面检查和坚决整顿金融会计、统计工作秩序。 (一)检查和整顿的重点: 一是乱用会计科目,帐目混乱的; 二是在法定帐务之外另设帐册的; 三是编造和任意篡改会计、统计数据,提供虚假会计、统计信息的; 四是假造会计凭证,乱摊成本,隐瞒真实财务状况的; 五是违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不利于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 六是其他违反会计、统计制度,需要重点整顿的问题。 (二)各金融机构要在年内完成本系统会计、统计打假检查的自查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自查基础上,各单位要对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也要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进行会计、统计工作打假的专项检查。 (三)各金融机构对查出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属于内部管理不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取得成效;对故意违反制度规定,造成帐目混乱以及篡改会计、统计数据的,要根据《会计法》、《统计法》及《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并调离会计、统计岗位,取消其会计、统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单位领导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并追究相应责任。对查出存在有弄虚作假问题的单位,如其会计、统计工作已经按有关规定确认为达标、升级单位的,一律取消其达标、升级资格。各金融机构要在本系统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例公开处理。 以上通知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同级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济南、杭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金融会计、统计工作是金融工作的基础,在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发展我国金融事业,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会计基础工作滑坡,内部管理失控,法制观念淡薄,会计、统计信息失真,假帐、假表、假数据现象相当严重,已经引起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加强会计、统计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及会计、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精神,严格整顿会计、统计工作秩序,坚决打击会计、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统计工作质量 朱镕基副总经理最近对银行会计和统计工作做了重要指示:“会计、统计制度是否健全,是银行存在的基础。没有健全的会计制度,根本无法对银行的真实业绩进行考核,更谈不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银行当务之急,是要认真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存贷款内控制度。”“必须建立铁的会计制度。”当前,金融工作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基础业务建设。会计、统计是金融机构的两项最基础的业务工作,要做好这两项基础业务工作,关键是要抓好内部管理,真正做到:帐准款对,统计、报表、凭证准确无误,即帐帐、帐证、帐实、帐款、帐表、内外帐相符,统计报表、统计项目之间各对应关系核对一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树和维护银行铁帐、铁款、铁制度的“三铁”信誉。 为此,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统计法》)以及会计制度、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务,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如实进行会计、统计核算,严禁设置“帐外帐”和编报虚假的会计、统计信息。各金融机构要针对新形势下会计、统计工作的特点,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办法。 在改革完善金融统计制度方面,为避免因统计项目设置简单,多层归属,造成统计数字不准确,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按统一科目上报统计信息制度;在会计制度方面,各金融机构要修订会计基本制度,制定完善的会计核算操作规程,要增强法制观念,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证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具体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抓好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所有会计、统计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处理,特别要重视和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强化会计事后监督,对重要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和交流制度,加强对会计印章及重要会计单证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二)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决杜绝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调整盈亏,截留、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三)要保证会计、统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业务学习时间,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减少会计、统计技术上的差错;要加强对会计、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自律意识,形成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和执法、守法的自觉性,使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 (四)要广泛深入宣传真实核算的重要性和会计、统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在金融系统内形成一个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的舆论环境。 (五)要加强对会计、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和岗位,配备和充实合格的会计、统计人员。 (六)要加快会计、统计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效益,减少差错。 (七)要继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会计统计人员的积极性。 二、依法强化会计、统计监督,确保会计、统计信息质量 《会计法》、《统计法》赋予会计、统计人员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会计、统计信息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要坚持原则,对单位负责人提出或授意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敢顶敢管,及时向上级反映。各级金融机构领导要重视和支持会计、统计工作,保护会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