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 一、统一会计科目 (一)表内科目,分六大类由四十个科目组成。 (二)表外科目,由五个科目组成。 (三)科目代号与科目名称见附:五一1。 二、统一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使用会计科目必须严格按照科目使用说明,做到准确规范。如因业务需要设置二级科目或帐户,应明确对统一会计科目的归属。 (二)统一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见附:五一2。 三、统一会计报表 (一)统一会计报表,采取季、年度通用格式设置在发生额栏,季报表反映本季发生额;年终决算表反映本年度的发生额。 (二)报表上报时间 1.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应按规定的时间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报表。季度报表,应于季后七日内报达;年终决算报表,应于年后十五日内报达。 2.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应分别于季后二十日,年后三十日前,将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的季度报表或年终决算报表,汇总上报总行会计司。 (三)统一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五一3。空白报表由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自行负责印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6)4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