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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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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全面真实反映银行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成果及其变动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半年编制一次合并会计报表,报送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格式暂按《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统字〔1999〕11号)规定的格式编制。
  
  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各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从今年开始按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编制说明》要求试编合并现金流量表,并注意探索编制方法,积累经验,为正式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打好基础。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

  
  为全面反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及其变动情况,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并会计报表种类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
  
  1.本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2.外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损益表,包括:
  
  1.本币合同损益表;
  
  2.外币合并损益表;
  
  3.本外币合并损益表。
  
  (三)本外币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合并范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企业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
  
  1.直接拥有其过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3.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和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虽然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机构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从事非金融业务的经济实体;
  
  2.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3.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5.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分支机构以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会计决算日和会计期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我国现行规定的会计决算日和会计期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纳入合并范围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我国现行规定不一致,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进行调整,以保持一致。
  
  四、会计政策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会计政策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一致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如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权益性投资的反映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反映。
  
  六、外币会计报表折算
  
  编制外币合并会计报表时,对于美元以外的各种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应将其各项目数额折算为美元,以折算后的会计报表编制外币合并会计报表。
  
  编制本外币合并会计报表时,对于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应将其各项目数额折算为人民币,以折算后的会计报表编制本外币合并会计报表。
  
  外币会计报表折算,除所有者权益和拨入营运资金项目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其他项目采用期末(6月30日、12月31日)汇率进行折算。
  
  折算中发生的差额,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列“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不计入当期损益。
  
  七、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抵消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抵消下列项目: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有者权益项目;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债权债务项目,主要包括存放系统内款项与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借出与系统内借入、预缴上级行利税与预收下级行利税、拨付营运资金与拨入营运资金等;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总行、境内外分支机构)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债权债务项目,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与预付账款、应付债券与债券投资等;
  
  (四)其他应予以抵销的项目。
  
  八、合并损益表项目抵消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损益表时,应抵消下列项目: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收益性资本投资收益项目;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相互之间资金往来形成的内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与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与联行往来利息支出等;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总行、境内分支机构)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收入和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内部业务收入与内部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项目、内部投资收益与利息支出等;
  
  (四)其他应予以抵销的项目。
  
  九、其他事项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除会计报表附注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机构名称、业务性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持股比例;
  
  (二)根据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机构名称、业务性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持股比例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因;
  
  (三)纳入合并范围的机构增减变动情况;
  
  (四)根据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外投资额前十名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机构名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持股比例、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年度净利润;
  
  (五)出现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编制说明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年度金额单位:人民币
  
  ┌────────────────────────────┬──┬──┐
  
  │项目│项目│金额│
  
  ││编号││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贷款利息收入│1 ││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2 ││
  
  ├────────────────────────────┼──┼──┤
  
  │其他营业收入│3 ││
  
  ├────────────────────────────┼──┼──┤
  
  │活期存款吸收与支付净额│4 ││
  
  ├────────────────────────────┼──┼──┤
  
  │吸收的定期存款│5 ││
  
  ├────────────────────────────┼──┼──┤
  │收回的中长期贷款│6 ││
  
  ├────────────────────────────┼──┼──┤
  
  │收回已核销的贷款│7 ││
  
  ├────────────────────────────┼──┼──┤
  
  │与中央银行往来现金净额│8 ││
  
  ├────────────────────────────┼──┼──┤
  
  │与金融机构往来现金净额│9 ││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0││
  
  ├────────────────────────────┼──┼──┤
  
  │现金流入小计│││
  
  ├────────────────────────────┼──┼──┤
  
  │存款利息支出│11││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12││
  
  ├────────────────────────────┼──┼──┤
  
  │其他营业支出│13││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4││
  
  ├────────────────────────────┼──┼──┤
  
  │支付定期存款本金│15││
  
  ├────────────────────────────┼──┼──┤
  
  │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净额│16││
  
  ├────────────────────────────┼──┼──┤
  
  │中长期贷款│17││
  
  ├────────────────────────────┼──┼──┤
  
  │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18││
  
  ├────────────────────────────┼──┼──┤
  
  │支付所得税│19││
  
  ├────────────────────────────┼──┼──┤
  
  │支付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20││
  
  ├────────────────────────────┼──┼──┤
  
  │支付其他与营业活动有关的现金│21││
  
  ├────────────────────────────┼──┼──┤
  
  │现金流出小计│││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22││
  
  ├────────────────────────────┼──┼──┤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23││
  
  ├────────────────────────────┼──┼──┤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24││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25││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6││
  
  ├────────────────────────────┼──┼──┤
  
  │现金流入小计│││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27││
  
  ├────────────────────────────┼──┼──┤
  
  │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28││
  
  ├────────────────────────────┼──┼──┤
  
  │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29││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0││
  
  ├────────────────────────────┼──┼──┤
  
  │现金流出小计│││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31││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32││
  
  ├────────────────────────────┼──┼──┤
  
  │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33││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4││
  
  ├────────────────────────────┼──┼──┤
  
  │现金流入小计│││
  
  ├────────────────────────────┼──┼──┤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35││
  
  ├────────────────────────────┼──┼──┤
  
  │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36││
  
  ├────────────────────────────┼──┼──┤
  
  │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37││
  
  ├────────────────────────────┼──┼──┤
  
  │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金│38││
  
  ├────────────────────────────┼──┼──┤
  
  │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39││
  
  ├────────────────────────────┼──┼──┤
  
  │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40││
  
  ├────────────────────────────┼──┼──┤
  
  │其中: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41││
  
  ├────────────────────────────┼──┼──┤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42││
  
  ├────────────────────────────┼──┼──┤
  
  │现金流出小计│││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四、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
  
  ├────────────────────────────┼──┼──┤
  
  │五、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额│44││
  
  ├────────────────────────────┼──┼──┤
  
  │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5││
  
  └────────────────────────────┴──┴──┘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及其他有关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的资料为基础编制。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贷款利息收入,反映金融企业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收到本期贷款利息收入、收到前期贷款利息以及预收以后期间的贷款利息。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反映金融企业在与其他金融企业往来业务中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如为负数,列入第12项“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系统内拆借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等。
  
  3.其他营业收入,反映金融企业除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手续费收入、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入、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
  
  4.活期存款吸收与支付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单位和个人活期存款及信用存款等业务实际现金收付的差额。如实际收入的现金小于支付的现金,列为现金流出。
  
  5.吸收的定期存款,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存款等业务实际收入的现金。
  
  6.收回的中长期贷款,反映金融企业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中长期贷款收入的现金。收回的逾期贷款,不论在逾期前是作为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均在此项目反映。
  
  7.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反映金融企业已作为呆账损失核销的贷款本期重新收回而收入的现金。
  
  8.与中央银行往来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与中央银行发生资金往来实际收付现金的差额,如实际收入的现金小于支付的现金,列为现金流出。
  9.与金融机构往来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银行、金融性公司之间拆入拆出、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以及其他资金往来实际收付现金的差额,如差额为负数,列为现金流出。
  
  10.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11.存款利息支出,反映金融企业在各类存款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本期存款利息、支付前期存款利息以及预付以后期间存款利息。
  
  12.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往来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向中央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同业存放利息支出、同业拆入利息支出、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如为负数,列入第2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系统内拆借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等。
  
  13.其他营业支出,反映金融企业除利息支出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以外的经营活动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手续费支出、汇兑损失以及除工资、福利性支出以外的用现金支付的各种营业费用等。
  
  1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与现金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现金,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以及为职工交纳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和各种商业保险金等。
  
  15.支付定期存款本金,反映金融企业在吸收单位和个人定期存款等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
  
  16.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发放与收回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贷款本金的差额。
  
  17.中长期贷款,反映金融企业发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中长期贷款。
  
  18.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金融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19.支付所得税,反映金融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因年终汇缴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原因退回或返还的所得税,抵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20.支付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纳的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与投资有关的税金支出,在投资项目中反映。
  
  21.支付其他与营业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2.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出售、转让或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各种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投资本金(账面价值)的收回和因收回款项大于(或小于)投资本金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与债券投资本金同时收回的利息收入,列入第24项“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23.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以及因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以现金方式实际分得的利润。
  
  24.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利息收入。包括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券投资,其利息收入应在本项目反映。
  
  2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扣除为出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报废、毁损的变卖现金净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若为负数,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列入第30项“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6.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2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
  
  28.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权益性投资而支付的现金,包括支付的投资价款和佣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附加费用。
  
  29.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购买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债券而支付的现金。债券价格中含有应收债券利息的,以及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的,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反映。购买债券发生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也在本项目反映。
  30.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
  
  其他现金流出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投入的现金。其中,委托证券机构代理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由证券机构直接支付的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费用,从发行股票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扣除,以净额列示。
  
  32.公司的少数股东增加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资本投资收到的现金,单列在第32项“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
  
  33.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收到的现金。委托证券机构代理发行债券的,由债券机构直接支付的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费用,从发行债券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扣除,以净额列示。
  
  34.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3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偿还到期债券等筹资债务本金所支付的本金。支付债务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列入第39项“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6.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发行股票、债券以外的筹资活动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咨询费、公证费、印刷费等。
  
  37.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分配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38.对于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单列在第38项“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反映。
  
  39.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实际偿还债券利息等筹资债务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40.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抽回投资所发生的现金支出。
  
  41.对于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投资,单列在第41项“其: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反映。
  
  42.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
  
  其他现金流出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四)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反映非常性、偶发生的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按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在本项目列示。非常项目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收入、捐赠、接收捐赠、罚没收入、罚没支出等。
  
  (五)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额,金融企业发生的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机构的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而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期末汇率对外币现金流量进行调整,本项目反映此项调整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反映金融企业在本期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变动情况,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之差。如果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以正数表示;如果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以负数表示。
  
  本项目应等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影响之和。
  
  (七)本说明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现金流量:是指金融企业在某一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包括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和现金净流量。
  
  本说明所提“现金”,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金融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存放在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中随时可用于支付的存款,但不包括向其他金融企业拆放的资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金融企业持有的从编表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价值变动风险很小、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全面真实反映银行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成果及其变动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半年编制一次合并会计报表,报送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格式暂按《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统字〔1999〕11号)规定的格式编制。
  
  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各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从今年开始按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编制说明》要求试编合并现金流量表,并注意探索编制方法,积累经验,为正式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打好基础。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

  
  为全面反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及其变动情况,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并会计报表种类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
  
  1.本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2.外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损益表,包括:
  
  1.本币合同损益表;
  
  2.外币合并损益表;
  
  3.本外币合并损益表。
  
  (三)本外币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合并范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企业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
  
  1.直接拥有其过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3.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和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虽然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机构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从事非金融业务的经济实体;
  
  2.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3.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5.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分支机构以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会计决算日和会计期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我国现行规定的会计决算日和会计期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纳入合并范围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我国现行规定不一致,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进行调整,以保持一致。
  
  四、会计政策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会计政策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一致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如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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