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
(会协办【2011】29号 2011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课题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课题的管理工作由协会研究发展部组织实施。课题立项提出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建议,由研究发展部汇总,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经批准后,如需调整,在履行协会领导审批手续后,纳入协会课题管理。
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经批准后,可在协会网站、会刊等媒体公告。
第三条 协会管理的课题包括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自主申请、对外合作研究等四种方式设立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设立的课题(以下简称“公开招标课题”)是指,协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面向行业内外公开征集课题主持人(组)组织并开展研究,并准予立项的课题。
通过定向委托方式设立的课题(以下简称“定向委托课题”)是指,协会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由特定课题负责人组织并开展研究的课题。
通过自主申请方式设立的课题(以下简称“自主申请课题”)是指,协会对申请人自愿就行业重大热点问题所提出的研究申请,经研究决定,准予立项的课题。
对外合作研究课题是指,协会与外部个人或单位,达成国家级以上课题共同申请的意向,开展合作研究的课题。
第二章 公开招标课题的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课题申请人根据协会公开发布的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招标课题申请书》,并将申请书一式25份及电子文档报协会。
第五条 公开招标课题,可以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组成3人(含3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定1名课题负责人。课题申请书应由课题负责人签名报出。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书面推荐;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公开招标课题,并且过去已承担的公开招标课题已经结项。
第八条 协会组建课题申请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申请人的条件、课题设计论证、完成课题的条件和保证、提交的成果、经费预算以及课题申请人推荐的课题的研究价值等进行评审。
第九条 协会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招标课题申请书》后,提交协会课题申请评审委员会评审。课题申请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课题方能通过评审。
第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对评审通过的申报课题审核批准后,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课题编号方式为:年份-g-号码。
第三章 定向委托课题的委托和立项 第十三条 协会作为委托人,结合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热点、难点以及前瞻性问题的研究需要,设立专门课题,委托1-2名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受托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定向委托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与协会签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向委托研究课题项目书》,项目书一式2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向委托课题项目书》经审核通过,协会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向委托课题项目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2.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定向委托课题编号方式为:年份-d-号码。
第四章 自主申请课题的申请和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根据行业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研究需要,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主申请课题申请书》,并将申请书一式5份及电子版报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