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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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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5日)
  
  一、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申诉委员会。
  
  二、申诉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四、申诉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9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位;(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申诉委员会委员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八、申诉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十、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十一、申诉委员会的运作规则如下:
  
  (一)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诉人”)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列明申诉的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委员会开会。
  
  (三)申诉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惩戒委员会的代表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说明惩戒委员会决定的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和相关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表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
  
  (六)申诉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七)申诉委员会根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充分讨论,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申诉委员会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九)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理由不充分,决议应对申诉人予以惩戒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申诉人发布惩戒决定书。
  
  十二、申诉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一)申诉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申诉委员会会议;(二)申诉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三)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申诉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申诉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四、申诉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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