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与华盛顿进出口银行间贷款合约(译文)(西元 1957 年 06 月 28 日)
1 中华民国政府 (以下简称“中国”) 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以下简称“美国”) 之机关华盛顿进出口银行 (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 双方于中华民国四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本合约;缘; 中国与美国根据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民国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在南京签订,经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在广州换文修正,复经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二十六日在台北换文修正之经济援助协定,业就对中国之经济援助获致协议,并已办妥手续; 美国国际合作总署署长 (以下简称“署长”) 业经通知进出口银行,根据修正之一九五四年共同安全法案之规定,该署已决定以不超过贰千万美元或等值之中国货币 (以下称“当地货币”) ,按贷款条件援助中国,用以支付所获物资或服务之价款,或充作其他凡经中国与署长间商定之用途;署长于治商美国国际货币金融问题顾问委员会后,已将款项拨交进出口银行,以供借贷,并已订定进出口银行处理此项贷款之条件; 兹经协议如左: (一) 进出口银行根据本合约给予中国一项不超过贰千万美元或等值之当地贷币之贷款,以援助中国支付所获物资或服务之价款,或充作其他经中国与署长间随时商定之用途。 (二) 中国对于所收之贷款,向进出口银行或其继承人或其受让人承诺,按照视同本合约一部份之附件甲偿付时间表所列时间,分期偿付本贷款之本金贰千万美元或本贷款项下实拨之金额,并依照下开办法,缴付本贷款本金未偿还部份之利息。本贷款之本金应依照本协定附件甲 (略) 所列之金额与时间,自署长第一次拨付中国贷款之月份终了后满四年之日起,开始偿还,每半年偿还一次。倘实拨之金额,较上开本金金额多百分之十以上,则附件甲所列分期偿还贷款本金之金额,应比例减少;倘实拨之金额少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以下,则相差之金额,可在附件甲所列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最后一期或数期中予以扣除。本贷款本金未偿还部份之利息,应自第一次拨付贷款之月份终了后满三年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三年期满至六个月后开始缴付,每半年缴付一次,如用美元缴付,则利率应照年息三厘计算,如用中国货币缴付,则利率应照年息四厘计算。倘应付之款未能按期如数照付,则全部未偿之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视为到期,得由进出口银行随意要求以美元偿付。倘进出口银行届时对于此项权利未予履行,亦不得视为放弃。 (三) 署长随时为中国所支付之款项将填列定期报表,通知中国及进出口银行,并即以表列金额作为填制该项报表之日所拨本合约项下之贷款,进出口银行接到此项报表时,应在本贷款合约上注明所拨之美元金额及 (或) 与所拨中国货币之等值美元金额,其折合率应采用填制各该报表日期所可适用之外汇汇率,并特予规定如下: (甲) 如中国不容许其货币之实际汇率与国际货币基金对此种货币所认可之官价汇率相差超过百分之一,而订立本合约双方复不认有另一公平与合理之汇率时,则某笔中国货币之折合率,应适用对中国居民兑换美元,以偿付国外债务时之实际汇率。 (乙) 除前项规定外,适用经双方随时同意之汇率。 (四) 依照本合约,中国应向进出口银行偿付之利息与本金,得由中国任意以美元缴付,或按照上开第三条之规定,以付款时中国货币所可适用之外汇折合率比算与美元债务等值之中国货币缴付之。但规定于芋一特定日期应偿付之利息与本金两者,应以同一货币缴付。本金与利息均应于美国首都华盛顿进出口银行办公处缴付。进出口银行所收之中国货币,得转交美国财政部部长而由财政部部长指定美国官员一人或数人保管之。倘届缴款日期,中国欲以中国货币缴付,而双方对于可以适用之外汇折合率不能达成协议时,进出口银行应照中国认为公平与合理之折合率暂收中国货币。倘进出口银行不能接受该折合率而不于卅日以内通知中国,则该汇率应认为已为进出口银行所最后接受。又如在进出口银行通知后六十日以内,双方对于折合率不能达成协议时,则进出口银行应退回所收之中国货币,而中国应以美元缴付已到期之本息。 (五) 中国得以美元或按照双方同意之折合率折合中国货币,提前偿还本贷款之本金,中国毋庸偿付违约金,美国亦无须予以补贴金。中国与美国双方同意,对于此项业经存入美国任何账户而未经美国动用之预偿款,保持其美元价值,直至中国将本合约项下应偿付之本息全部付清之日为止。不论何时,依照上开第三条规定所可适用之外汇汇率不一致时,签订本合约之任何一方,其币值较对方之币值为低者,一经对方请求,应按预偿时双方同意适用之汇率及新汇率两者间之差额,以中国货币付予对方,俾保持未经动用之预偿款之美元价值。任何由中国预偿之款,应照附件甲所列之分期还款金额,从最后一期起,以倒数之次序由美国收账。美国在任何美国胀户动用款项时,应首先视为动用按照本合约还款时间表所偿付之本息,其次始作为动用期前预偿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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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国同意凡美国依本合约所收中国货币之未动用部份,得由美国运用于生息之中国货币之债权或存款。美国同意,中国得照双方协议之汇率,以美元购买美国依本合约所收而未动用之全部或一部份中国货币,但以美国未指定用途者为限。 (七) 中国同意,美国依照上开第四、五、六各条所收之中国货币,得由美国用以支付在中国国内或其领土以内应付之经费或款项。如经双方协议,该项货币亦得使用于其他地区或兑换其他货币,美国同意,在预计使用中国根据本合约所付之中国货币时,应顾及中国之经济状况。 (八) 无论何时,如签订本合约之双方,决定为彼此共同之利益计须修正本合约中之任何规定,则双方得藉书面协议办法办理之。修正之规定,得包括由中国以双方同意之 (甲) 原料或 (乙) 其他有价对待给付交付美国作为全部或一部份本金与利息之支付。 (九) 在本贷款首次拨款以前,应以下列文件供给进出口银行: (甲) 经中国授权签订本合约并担任中国有关本贷款事项之代表之证明; (乙) 中华民民国政府行政院或其他经进出口银行认为满意之法律顾问所出具之声明,证明中国在核准签订本贷款合约前,已根据宪法采取一切必要之步骤,并证明本合约,依照其所列条款,足以构成有效并对中国具有拘束力之债务。 中华民国政府与华盛顿进出口银行,已于首端所列年月日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之华盛顿签订本合约,共计一式两份。 立约人: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董颢光 驻美大使 华盛进出口银行代表 霍夫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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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华盛顿进出口银行间贷款合约(译文)(西元 1957 年 06 月 28 日)
1 中华民国政府 (以下简称“中国”) 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以下简称“美国”) 之机关华盛顿进出口银行 (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 双方于中华民国四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本合约;缘; 中国与美国根据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民国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在南京签订,经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在广州换文修正,复经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二十六日在台北换文修正之经济援助协定,业就对中国之经济援助获致协议,并已办妥手续; 美国国际合作总署署长 (以下简称“署长”) 业经通知进出口银行,根据修正之一九五四年共同安全法案之规定,该署已决定以不超过贰千万美元或等值之中国货币 (以下称“当地货币”) ,按贷款条件援助中国,用以支付所获物资或服务之价款,或充作其他凡经中国与署长间商定之用途;署长于治商美国国际货币金融问题顾问委员会后,已将款项拨交进出口银行,以供借贷,并已订定进出口银行处理此项贷款之条件; 兹经协议如左: (一) 进出口银行根据本合约给予中国一项不超过贰千万美元或等值之当地贷币之贷款,以援助中国支付所获物资或服务之价款,或充作其他经中国与署长间随时商定之用途。 (二) 中国对于所收之贷款,向进出口银行或其继承人或其受让人承诺,按照视同本合约一部份之附件甲偿付时间表所列时间,分期偿付本贷款之本金贰千万美元或本贷款项下实拨之金额,并依照下开办法,缴付本贷款本金未偿还部份之利息。本贷款之本金应依照本协定附件甲 (略) 所列之金额与时间,自署长第一次拨付中国贷款之月份终了后满四年之日起,开始偿还,每半年偿还一次。倘实拨之金额,较上开本金金额多百分之十以上,则附件甲所列分期偿还贷款本金之金额,应比例减少;倘实拨之金额少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以下,则相差之金额,可在附件甲所列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最后一期或数期中予以扣除。本贷款本金未偿还部份之利息,应自第一次拨付贷款之月份终了后满三年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三年期满至六个月后开始缴付,每半年缴付一次,如用美元缴付,则利率应照年息三厘计算,如用中国货币缴付,则利率应照年息四厘计算。倘应付之款未能按期如数照付,则全部未偿之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视为到期,得由进出口银行随意要求以美元偿付。倘进出口银行届时对于此项权利未予履行,亦不得视为放弃。 (三) 署长随时为中国所支付之款项将填列定期报表,通知中国及进出口银行,并即以表列金额作为填制该项报表之日所拨本合约项下之贷款,进出口银行接到此项报表时,应在本贷款合约上注明所拨之美元金额及 (或) 与所拨中国货币之等值美元金额,其折合率应采用填制各该报表日期所可适用之外汇汇率,并特予规定如下: (甲) 如中国不容许其货币之实际汇率与国际货币基金对此种货币所认可之官价汇率相差超过百分之一,而订立本合约双方复不认有另一公平与合理之汇率时,则某笔中国货币之折合率,应适用对中国居民兑换美元,以偿付国外债务时之实际汇率。 (乙) 除前项规定外,适用经双方随时同意之汇率。 (四) 依照本合约,中国应向进出口银行偿付之利息与本金,得由中国任意以美元缴付,或按照上开第三条之规定,以付款时中国货币所可适用之外汇折合率比算与美元债务等值之中国货币缴付之。但规定于芋一特定日期应偿付之利息与本金两者,应以同一货币缴付。本金与利息均应于美国首都华盛顿进出口银行办公处缴付。进出口银行所收之中国货币,得转交美国财政部部长而由财政部部长指定美国官员一人或数人保管之。倘届缴款日期,中国欲以中国货币缴付,而双方对于可以适用之外汇折合率不能达成协议时,进出口银行应照中国认为公平与合理之折合率暂收中国货币。倘进出口银行不能接受该折合率而不于卅日以内通知中国,则该汇率应认为已为进出口银行所最后接受。又如在进出口银行通知后六十日以内,双方对于折合率不能达成协议时,则进出口银行应退回所收之中国货币,而中国应以美元缴付已到期之本息。 (五) 中国得以美元或按照双方同意之折合率折合中国货币,提前偿还本贷款之本金,中国毋庸偿付违约金,美国亦无须予以补贴金。中国与美国双方同意,对于此项业经存入美国任何账户而未经美国动用之预偿款,保持其美元价值,直至中国将本合约项下应偿付之本息全部付清之日为止。不论何时,依照上开第三条规定所可适用之外汇汇率不一致时,签订本合约之任何一方,其币值较对方之币值为低者,一经对方请求,应按预偿时双方同意适用之汇率及新汇率两者间之差额,以中国货币付予对方,俾保持未经动用之预偿款之美元价值。任何由中国预偿之款,应照附件甲所列之分期还款金额,从最后一期起,以倒数之次序由美国收账。美国在任何美国胀户动用款项时,应首先视为动用按照本合约还款时间表所偿付之本息,其次始作为动用期前预偿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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