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业发展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应设立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策划审议农业金融政策及农业金融体系。 第 3 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其余委员,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员聘 (派) 兼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 二中央银行副总裁一人。 三财政部次长一人。 四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代表一人。 五对农业金融素有研究之专家、学者。 第 4 条 本委员会会议时,得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局长。 二、中央银行业务局局长。 三、财政部金融局局长。 四、中国农民银行总经理。 五、台湾土地银行总经理。 六、合作金库银行总经理。 七、农会或渔会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关人员。 第 5 条 本委员会所作之决议及建议事项,交由原承办机关分别办理。 第 6 条 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并酌置工作人员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相关人员派兼之。 第 7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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