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1条 本办法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票券金融公司为业务需要,设立、迁移或裁撤非营业用办公场所,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前项所称非营业用办公场所,系指计算机中心、员工训练中心、员工招待所、顾客服务中心、员工宿舍及其它管理单位等非供对外营业场所。 第3条 票券金融公司设立或迁移非营业用办公场所,应检具下列书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设立或迁移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一)。 二、董事会会议纪录。 三、设立或迁移计画书。 前项第三款所称计画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设立或迁移之非营业用办公场所之名称及组织架构。 二、设立或迁移之理由。 三、非营业用办公场所之取得是否有与关系人交易情事之说明。 四、预定设立或迁移之地址。 五、其它经主管机关规定之事项。 第4条 票券金融公司裁撤非营业用办公场所,应检具下列书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裁撤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二)。 二、董事会之会议纪录。 三、裁撤理由说明书。 第5条 票券金融公司经核准设立、迁移或裁撤非营业用办公场所,应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立、迁移或裁撤,并于完成后十五日内,函报主管机关备查。但有正当理由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未于前项规定期限内完成设立、迁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废止。 第6条 经核准设立之非营业用办公场所不得供营业使用。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票券金融公司非营业用办公场所管理办法 台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