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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票券金融公司开始营业满一年后,每年得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一家分公司。 第3条 票券金融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经主管机关洽商中央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予核准: 一、最近一年内违反金融法规受处罚锾超过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或情节重大者。 二、最近一年内发生舞弊案未依规定呈报或舞弊案情节重大者。 三、负责人因业务上故意犯罪于最近一年内经判处罪刑确定者。 四、经主管机关或中央银行纠正其缺失,尚未切实改正,且其情节重大者。 五、最近一年内内部控制有严重缺失者。 六、上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有亏损或累积亏损者。 七、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比率未达百分之八者。 八、分公司营业计画书显欠周延妥适者。 九有其它事实显示有碍健全经营业务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第4条 票券金融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于每年五月检具下列书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设立分公司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一)。 二、董事会会议纪录。 三、分公司营业计画书。 四、上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 前项第三款所称分公司营业计画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设立之地点。 二、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概况及分公司扩充情形。 三、预定分公司所在地区人口、工商企业及经济金融概况。 四、市场环境评估(含对国内金融市场、经济环境、预定分公司所在地区同业经营与竞争情况及客户属性等之分析)。 五、该分公司之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该分公司组织结构、人员培训与配置及相关设施(含预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之名册及资历证明文件)。 七、该分公司经营之原则、方针、利基及行销策略。 八、该分公司未来三年营运量及损益预测(须列示预估基础、参考资料来源及其重要基本假设)。 第5条 票券金融公司申请迁移分公司,应检具下列书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迁移分公司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二)。 二、董事会会议纪录。 三、迁移计画书。 前项第三款所称迁移计画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迁移之分公司所在地。 二、迁移之主要理由。 三、迁移地点之市场环境评估。 四、该分公司经营之原则、方针、利基及行销策略。 五、该分公司未来三年营运量及损益预测(须列示预估基础、参考资料来源及其重要基本假设)。 六、对原有客户权利义务之处理或其它替代服务方式。 第6条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需暂停营业者,于该事由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分公司停业,期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必要时,得申请延长之。 第7条 票券金融公司申请分公司停业,应检具下列书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停业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三)。 二、董事会会议纪录。 三、停业计画书。 前项第三款所称停业计画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停业日期。 二、停业之主要理由及对公司之影响。 三、对原有客户权利义务之处理或其它替代服务方式。 四、复业之时程。 第8条 票券金融公司拟复业之分公司所在地与原停业之分公司所在地不同者,应依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9条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经核准停业后,无论系原址复业或迁址复业,均应于停业期限届满前复业。 第10条 票券金融公司申请裁撤分公司,应检具下列书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裁撤分公司申请书(格式如附表四)。 二、董事会会议纪录。 三、裁撤计画书前项第三款所称裁撤计画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及对公司之影响。 二、对原有客户权利义务之处理或其它替代服务方式。 第11条 票券金融公司经许可设立、迁移分公司者,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应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核(换)发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 逾期未开始营业或迁移者,应废止其核准。 票券金融公司经许可裁撤分公司者,应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缴销营业执照并停止营业。 第12条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迁移、复业或裁撤者,于开始或停止营业前,应事先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规则 台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