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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销企业缴纳保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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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销企业缴纳保证金的通知


(商资发[2006]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工商、外汇主管部门:

  根据2005年12月1日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章和《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2号),现就直销企业缴纳保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证须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将200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保证金存入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保证金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

  二、企业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以及具有授权结汇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将企业外汇一次性直接兑成2000万元人民币存入其在保证金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

  三、企业采用前条方式缴纳保证金,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企业外债资金结汇,须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结汇;

  (二)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由具有授权结汇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结汇。

  所在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销企业缴纳保证金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资发[200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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