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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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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证管办(直属办、特派办):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国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年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以批发交易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检查采用电子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具有统一结算功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特别是食糖、粮油等农产品专业市场,以及金属材料、橡胶等工业品原材料专业市场。
  
  二、检查内容
  
  (一)交易标的中有无标准化合同;
  
  (二)是否采用电子交易、集中竞价的方式;
  
  (三)是否实行保证金制度;
  
  (四)是否实行每日结算和集中清算制度;
  
  (五)市场参与者的范围。
  
  三、检查方式
  
  实行商品交易市场自查与市场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交易市场的章程、交易规则等进行审查,重点是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和交易方式。
  
  四、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管办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应宣传贯彻实施新发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国家标准。2003年12月10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证监会。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孙勇、胡剑萍
  
  联系电话:010-85187055、85187052
  
  传真:010-85187054
  
  附件:《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汇总表》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市场名称│成立时间│主要交易品种│年成交额│交易方式及规则┃
  
  ┠────┼────┼──────┼────┼───┬──┬───┬──┬──┬──┬─┨
  
  ┃││││采用│集中│实行│实行│实行│实行│备┃
  
  ┃││││标准│竞价│保证│每日│集中│电子│注┃
  
  ┃││││化合同│方式│金制度│结算│清算│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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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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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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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交易方式及规则相应栏划“∨”。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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