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保华中铁工程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变更的批复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关于变更保华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函》(中铁程外函〔2007〕13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将所持有的“保华中铁工程有限公司”30%股份全部转让给中国铁路工程(香港)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你公司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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