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易保网络科技(开曼)有限公司”投资规模的批复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变更中瑞合作基金对易保网络科技(开曼)有限公司投资规模的请示》(开行发〔2007〕44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瑞合作基金对易保网络科技(开曼)有限公司投资规模调减至200万美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向主办单位提出要求并监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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