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华信计算机日本株式会社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关于变更“华信计算机日本株式会社”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大外经贸发〔2007〕49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信计算机日本株式会社”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新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其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日本使馆经商处重新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四、请你局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日本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日本使馆经商处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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