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中国建筑(南洋)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主体的批复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关于变更中国建筑(南洋)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的请示》(中建海字〔2007〕45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中国建筑(南洋)发展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为中建国际建设公司,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 四、请你公司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新加坡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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