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清华同方(海外)创业投资公司变更国内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5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美国凌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中方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6号)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美国清华同方国际信息技术公司变更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7号)均悉。鉴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清华同方(海外)创业投资公司、美国清华同方国际信息技术公司的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凌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五、企业在境外变更注册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 商务部 商合批[2006]6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