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清华力合创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
深圳市贸工局: 《关于清华力合创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的请示》(深贸工经字〔2007〕2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清华力合创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向主办单位提出要求并监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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