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美国勃兰特利国际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批复
青岛市外经贸局: 《关于变更美国勃兰特利国际公司境内投资主体的请示》(青外经贸合字〔2007〕177号)悉。鉴于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美国设立的“勃兰特利国际公司”转让给青岛中达长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青岛中达长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该境外企业转让给青岛勃兰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勃兰特利国际公司”的投资主体变更为青岛勃兰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企业在境外变更注册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请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四、请你局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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