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联星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批复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联星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请示》(津商务外经〔2007〕9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联星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变更为“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向主办单位提出要求并监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
商务部关于同意联星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务部 商合批[2007]6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