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关于增加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本金的请示》(中国化工〔2006〕30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以现汇200万欧元对其在香港设立的“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总投资为4.02亿欧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重新登记。 五、请督促境外企业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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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务部 商合批[2006]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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