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我部原公证律师司曾于1980年5月6日(80)司公字第43号转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公证工作手册》第一辑第52页),介绍了办理涉外和涉港澳遗产的方法。 附件: 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90)南托字4303号) 事由:关于遗产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司: 自我司于1977年根据香港法例第29章《信托人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以来,其工作重点之一就是保障内地和海外遗产继承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证内地众多的委托行和公证处的收益,争取将国家急需的外汇内调,为祖国的四化作出贡献。多年来,在遗产继承业务方面,我司接办了2500多宗案件,调回内地的外汇至今已逾港币数亿元,由内地中国银行及公证处委托查询事项的个案也多达1500多宗。我司办理遗产继承涉及的国家和地区除香港外尚有澳门、美国、加拿大、英国、澳洲、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等与我国建交或未建交国家。 我司过往十多年来办理遗产继承业务的过程中,逐步积累了法律和办案经验,提供良好的服务素质,同时也感到由于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不同,内地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书常因不合要求而被退回修改,费财费力,影响办案速度,也增加了公证处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现拟就办理香港遗产继承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和我司目前的业务概况作如下介绍: 一、凡继承在香港的遗产都须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下称“高院”)申请办理遗产承办,其办理程序主要可分为五个阶段 1.清点核算死者遗产值 由我司按死者死亡日期其名下存款本息、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单及对不动产物业作估价。 2.申报遗产总值 按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下称“税局”)申报死者遗产情况,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作宣誓呈入税局。通常遗产额在豁免缴税额以下者可望于呈报二至三个月内获税局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及明细表(下称“免税证”)。若遗产超逾豁免缴税额,税局会发出缴税通知书,申请人缴妥遗产税款后,税局会签发已缴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下称“完税证”)。 但在任何情况下,税局都可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欠交之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3.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遗产——若死者生前按香港法例第30章《遗嘱条例》规定,立有有效遗嘱并委托遗嘱执行人(下称“执行人”),则执行人需要向高院呈交下列文件: a.死者死亡证明书; b.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本; c.税局签发之免税证或完税证原件; d.执行人所作的誓章。 (2)无遗嘱遗产——由香港法例第10章附例《非诉讼性遗嘱检定规则》规定的优先次序法定继承人向高院呈交下列文件: a.死者死亡证明书; b.税局签发之免税证或完税证原件; c.由一名与死者及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人作宣誓申明与申请人相识时间及申请人和死者关系; d.申请人作为合法遗产管理人的誓章; e,由死者近亲(友人亦可)声明死者无留下遗嘱的誓章。 (3)外地到港办理——居外地人士申办香港遗产继承,可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签署授权书委托在港亲友或我司代向高院申办,若申请人为内地人士则须由内地公证处出具有关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 (4)小额遗产——遗产总值不超过港币5万元,申请人可在申领得税局签发的免税证后自行向高院申请简易承办。 4.提取死者遗产 在向高院申领的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遗嘱检定书后,凭该等文件向有关银行洽办结清户口和提取死者名字存款本息及保管箱内遗物,向股票登记处办理有关股票,股息及红股事宜,向田土厅办理房产转名登记手续。及后可以办理股票、黄金及房产出售。 5.处理分配 首先须清还死者生前欠下的债项及殓葬费,办理遗产承办费用等后,方可依死者遗嘱或法定无遗嘱继承规定将遗产净额分配给各合法受益人。 二、关于某些内地法定继承人或公证处对香港遗嘱继承及继承权益的争议 凡有遗嘱的遗产必须提供死者死亡证明书、免税证或完税证及遗嘱等原件呈送高院作遗嘱检定。但时因死者生前在港预立遗嘱时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居港或外地亲友,而死者则死于内地,在办理死者遗产继承时必须有内地公证处出具的(经认证)死亡证明书。居内地的死者法定继承人因没有受益权往往指斥遗嘱为伪造,不合理或并非死者真正意愿云云,因此不同意公证处为境外的执行人出具死亡证明书(注:死者遗嘱一般在律师行香港《遗嘱条例》规定办理,并由律师详细讲解遗嘱内容,在立遗嘱人完全明白该遗嘱内容之下由律师见证立遗嘱人亲自签署),这种卡住死亡证的做法是绝对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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