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外国人未依规定使用其投资取得国内土地及其改良物径为标售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第1条 本办法依土地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外国人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八款取得之土地,除经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展期并获同意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于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应函请土地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权人于通知送达后三年内出售。

土地所有权人逾期未出售者,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函请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确认该土地是否仍应依原核准之投资计画目的使用后,依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确认仍应依原核准之投资计画目的使用者,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订定标售条件及有关标售审查事项,交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标售。

二、经确认无需依原核准之投资计画目的继续使用者,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撤销原核准之投资计画,交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依土地使用管制有关规定,将该土地回复原使用管制,再办理标售。

第3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标售前,应通知土地所有权人;设有他项权利者,并应通知他项权利人。

第4条 土地所有权人于接获前条通知送达后十五日内,对标售事宜如有异议,得以书面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提出异议,受理机关应于标售公告前处理完竣。

前项异议处理,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异议人不服处理结果,应于接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循行政救济途径处理。

第5条 标售之土地,应以整批、整笔标售为原则;如经办理二次后仍无法售出,得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视实际土地使用情况,妥为规划,以分批、分笔办理标售。但有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之情形者,分批、分笔标售应先征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

第6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标售时,采用邮递投标方式为之。

第7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标售时,应于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之权利义务。

第8条 依本办法标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定标售条件外,依法令许可得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取得该不动产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参加投标。

第9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于标售前办妥下列事项。

一、嘱托注记:应于公告标售时,提供标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相关资料嘱托地政事务所于登记簿所有权部其它登记事项栏,注记依土地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办理标售中。

二、勘测及核对土地现况:应至土地现场勘测,拍照作成勘测纪录,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土地之使用情形,如土地上有工作物或农作物时,其权利人姓名。

(二)物之占有使用人,如非抵押人或债务人占有时,其占有使用人及占有之原因。

三、查对及准备资料:查对产籍资料,并备齐土地或建物登记簿誊本、地籍图誊本及位置略图等以供阅览。

四、公告:于开标十四日至十六日前公告标售。但有预先广告传播必要者,得于开标前一至二个月公告。

五、现场标示:标售之土地,应于现场竖立标示牌。

第10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依当期土地公告现值及建筑(农作)改良物征收补偿费查估基准,订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之标售底价。

第11条 标售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法令依据。

二、土地及其改良物标示及面积。

三、土地使用及占有现况。

四、他项权利设定情形。

五、都巿计画使用分区或非都巿土地使用编定情形。

六、标售底价及保证金金额。

七、标售之日期及地点。

八、领取投标须知、投标单之时间、地点。

九、有关优先购买权之规定。

一○其它必要事项。

有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之情形者,应于公告时载明,其内容依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标售条件及有关标售审查事项为之。

前二项公告应登载于全国性新闻纸连续三日以上。

第12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填具投标单:载明投标人、标的物、投标金额及承诺事项。自然人应注明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址及电话号码。法人应注明法人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法人登记证或公司统一编号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投标金额应以中文大写。

二、缴纳保证金:其金额按标售底价百分之十计算(计至千位),限以邮局之汇票、经政府依法核准于国内经营金融业务之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局、农会或渔会之划线支票或保付支票缴纳,并连同投标单妥为密封,用挂号函件于开启信箱前寄达标售机关指定之邮政信箱。逾期寄达者不予受理,原件退还。

前项第二款之划线支票,指以金融机构为发票人及付款人之划线支票。

第13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于办理标售公告期间,土地所有权人已签订移转契约并依法申报现值者,得检具契约书件及现值申报书影本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停止标售。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受理前项申请后,经审核属实,应停止标售。

停止标售后,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通知辖区地政事务所列管,俟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有权移转登记完毕,径为涂销标售之注记后,地政事务所并应将办理情形通知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前项移转,于获准停止标售后二个月内未办毕移转登记者,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仍应依本办法重新办理标售。经重新办理标售者,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再依第一项申请停止标售。

第14条 径为标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如有优先购买权者,决标后应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于通知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预缴相当于保证金金额之价款,表示愿意优先承购。逾期未缴,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者,于申办所有权移转登记时,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出具证明文件,依土地登记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15条 依本办法办理标售,经公告招标二次无人投标或废标者,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得酌减底价,再行公告办理标售;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十。

经依前项重行公告办理标售,仍无人投标或废标者,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得以重行公告之底价于百分之十以内再行酌减,并重行公告办理标售。

如仍无人投标或废标者,得按上开比例再行酌减拍卖底价,至完成标售为止。

第16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于办理标售期间,土地及其改良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停止标售程序,并嘱托地政事务所办理注销标售之注记。

一、经法院嘱托办理查封、假扣押、假处分或破产登记者。

二、经公告征收者。

三、经直辖巿或县(巿)政府依法令公告禁止移转者。

四、依第十三条规定停止标售者。

第17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将得标结果载明下列事项,通知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

一、得标价格。

二、应缴之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三、应付标售执行名义之各项作业费用。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将所得价款,依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顺序分配,如有剩余应通知所有权人于三个月内领取,逾期未领时,应依法办理提存。

第18条 开标确定后,除另有规定外,得标人应于开标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缴清全部价款。

第19条 开标确定后,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通知得标人依标售公告所规定期限,一次缴清应缴价款,得标者之保证金不予发还,径以抵充价款。

得标人如以标得之不动产向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缴纳标价者,其缴款方式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定之。

优先购买权人以承购之不动产申请抵押贷款缴纳标价者,准用前二项规定办理。

第20条 标售后土地及其改良物之点交期间、方式,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于得标人缴清全部价款后十五日内办理点交。

二、以书面点交为原则,于点交纪录其它事项栏记载书面点交完竣,并注明依现状点交。

第21条 标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得标人依标售条件缴足价款后,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发给得标人产权移转证明书,并通知地政事务所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其有抵押权之设定者,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并应先行代偿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并嘱托地政事务所办理涂销抵押权登记及标售注记。

得标人得持前项产权移转证明书,单独向地政事务所申请权利移转登记。

第22条 本办法作业所需使用之标售公告、投标单、投标须知等书件,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定之。

第2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外国人未依规定使用其投资取得国内土地及其改良物径为标售办法
台湾
台内地字第920074623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外国人未依规定使用其投资取得国内土地及其改良物迳为标售办法   下一条: 外国人投资条例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9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