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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中企策字第093001061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目的:为鼓励「微型企业创业贷款」申贷者积极创业,扩大就业以促进经济发展,特选拔表扬申贷微型企业创业贷款之创业楷模与金融机构,订定本要点。 二、依据: 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院台经字第0910065299号函核定之微型企业创业贷款辅导要点办理。 三、资格: 评选前一年度申贷微型企业创业贷款并获银行核准拨款,且截至申请评选日止还款缴息均正常,无不良纪录且未曾获本奖项者。 四、检附资料: (一)申贷者个人基本资料。 (二)企业营运说明。 (三)各承办金融机构签署之推荐书或最近一年还款缴息纪录。 (四)符合参选资格切结书。 五、评选程序: (一)初审作业: 由执行单位就各申请者之数据先进行汇整后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资格之资料,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产、官、学遴选七至九人组成)初审通过后,进行复审。 (二)复审作业: 由评审委员针对初审通过者数据进行实地访审,依序评选出优良微型企业创业贷款创业楷模共计六名。 六、评选标准: (一)创业及经营理念、与创业策略规划。 (二)员工人数及成长幅度。 (三)营业额成长幅度及获利能力。 (四)企业未来发展性。 (五)社会贡献或其它绩效。 七、于每年举行表扬典礼,敦请部长颁发奖金和奖状。 八、表扬方式: (一)企业: 1.于每年第四季举办表扬典礼,颁发奖金第一名五十万元乙名、第二名二十五万元乙名、第三名十万元乙名、第四至六名五万元三名。 2.获奖企业各颁发「微型企业创业贷款」创业楷模奖状乙纸。 3.制作「微型企业创业贷款」创业楷模纪录片,广为宣导。 (二)金融机构:获表扬之微型企业创业贷款创业楷模,其核贷金融机构亦一并颁发奖状表扬之。 九、获表扬之微型企业创业贷款创业楷模所填送之个人资料、企业营运说明与各项左证资料,如经查有虚伪不实等情事,撤销奖状及追缴奖金。 十、为办理本项表扬作业,得依相关规定遴选适当机构担任执行单位。 十一、本要点经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创业楷模表扬作业要点 台湾 中企策字第9300106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