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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及目的: 依据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推动计画第四点,为重振创业精神,协助中高龄失业者创业,以安定其生活,爰订定本要点。 二、资金来源: 本贷款由本国金融机构以自有资金办理。 三、贷款对象: 年满四十五岁以上至六十五足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申请创业贷款计画时,正依法办理登记之微型企业(系指依法办理登记之事业组织,不分行业,员工数未满五人者)。 (二)所创或所营微型企业登记设立未超过一年。 四、申贷者限制: (一)不得有经营其它事业或其它任职情事。 (二)本贷款限由事业登记负责人提出申请。 (三)已领取军、公、教及公营企业退休金或其它依法领取退休金者,不得申贷。 前述三款由申贷者出具切结书,并检附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资料表。 第一项第一款以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资料表登载之投保单位为认定基准,除投保于自创事业、职业工会者外,投保于其它事业者一律不得申贷。 申贷者如有合理理由证明申贷时已无工作,但因故尚有投保纪录者,应先办理退保手续始可申贷。 申贷者系投保农保,且无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者,应于切结书另作无工作之切结。 五、贷款用途: 购置厂房、营业场所、机器设备或营运周转金。 六、贷款额度: 依其计画所需之资金八成贷放,惟每一借户申请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得分次申请。 七、贷款期限: 最长六年,含宽限期一年。 八、偿还方式: 每月付息乙次,宽限期届满后本息按月平均摊还。 贷款未清偿期间,申贷者若欲变更负责人或移转股份或出资额,应先报请承贷金融机构依贷款对象及限制之规定审核核准后始可办理,否则贷款视同到期,应立即清偿。 九、借款人负担之贷款利率及手续费: 借款人负担年息百分之三固定利息。除申请信用保证需另行支付手续费,及必要之征信查询规费外,承贷金融机构不得向申贷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十、政府补贴之利率及方式: 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加码计算(加码部分不得超过三个百分点)固定利息。请劳委会筹措经费补贴,由中小企业处办理。 十一、保证条件及财源: (一)依承贷之本国金融机构规定办理,必要时得送请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或其它保证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证。 (二)本案之信用保证基金来源,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由配合行政院项目核准,办理捐助项目保证专款之中美基金与开发基金所捐助余款支应;其它保证基金之保证财源,由其主管机关协调筹措支应。 (三)其它未规定者,悉依承贷之本国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申贷程序: (一)本贷款以事业登记负责人名义申贷,拨贷前须完成设立登记,如提供之担保品登记为所创事业名义得以所创业事业体名义申贷。 (二)由承贷金融机构依较简便之征、授信程序从速核贷。 (三)办理本贷款得选定经理银行经理之。 十三、申请期间: 自行政院核定日起一个月后开始实施,期间为二年。 十四、创业辅导及融资协助: (一)向本国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本贷款者,该机构视需要得通知该创业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加以创业辅导及融资协助,并副知经济部中小企业处。 (二)申请人亦得向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成立之服务窗口申请创业辅导及融资协助。 (三)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辅导单位接获该机构通知后应尽速与申请人洽商创业辅导及融资协助事宜。 十五、查核: (一)承贷金融机构应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及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之规定项目,按月向经理银行回报申贷者资料。 (二)适时办理微型企业创业贷款经理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及申贷者访查作业,访查办法另订之;查核业务由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会同相关机关办理;有关查核所需经费由行政院劳委会及经济部中小企业处共同会商筹措。 (三)承贷金融机构应配合访查作业,并备齐相关资料供访查单位查验。 十六、呆帐责任: 公营金融机构办理本贷款之经办人员,对其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帐,依审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得免除全部之损害赔偿责任,并免除予以纠正之处置。本国民营金融机构及保证基金之呆帐责任,比照办理。 十七、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承贷之本国金融机构之规定办理。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要点 台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