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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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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3号

发布日期:2016-12-9

执行日期:2016-12-9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2月9日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本规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保密信息。

第五条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创业板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以及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包括正文及附录)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第×季度报告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 阅”的提示性公告。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公司可以将季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年初至报告期末和上年相同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前10名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优先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要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披露该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并详细说明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 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公司应当在该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3〕21

号)同时废止。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格式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格式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应当单独列示该董事姓名及未出席原因。

1.4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5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度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

本报告期比

年初至报告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期末 上年同期增减(%)

增减(%)

营业收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不适用 不适用

流量净额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注:1. 在报告期内公司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

股而减少公司总股本,但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2. 如果报告期末至季度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因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原因发生变化且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

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3.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同时列示

追溯调整或重述前后的数据。

2.2截至报告期末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普通

股股东和前10名优先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股东

和前10名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

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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