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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下发《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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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有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67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做好撤并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防止国家的资财受到损失,现就金融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属于《通知》规定应撤并的公司,其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成立清理小组。清理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财务、业务主办人员,公司主管部门和出资各方代表。清理小组负责人由各公司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指定。清理小组应负责原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清作,并负责拟定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方案和实施办法。清理小组成立后,要将小组成员名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二、凡撤并公司停业前所签的合同,包括涉外合同继续有效。其中专业银行独资办的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一律转由专业银行负责继续执行,其他撤销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由其主管部门或董委托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继续执行。合同转移要订立契约,办好转户等有关手续,明确原合同的继续执行人,其中涉外业务合同应由公司主管部门和出资组建单位指定,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合同批准机关及外方同意的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代理执行。
  凡合并的公司合并前所签的各种业务合同,一律由合并后组成的公司继续执行。
  在继续执行合同中发生的资金不足,委托贷款、投资及其他代理业务由原委托人负责;信托贷款、投资、租赁等应由撤销公司出资起初中旅客部门提供;登工公司应由合并后组成少数确属不能继续执行的合同,应按《经济合同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三、撤销公司原所收的各种存款、发行的各种债券以及其他负债,一律按原订期限归还。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债券不得提前兑现,到期由接收债务单位或原公司出资组建单位负责归还。
  归还暂时有困难的,经与债权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可以延期支付。
  凡确定合并的公司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行的各种债券及其他负债一律由合并后组成的公司负责按期偿还。

  四、撤销公司所发放的各种贷款、投资和其他债权归出资单位或接受债权的单位,并由这些单位负责催收,也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催收。合并公司的所有债权合并组成并由其负责催收。
  接受贷款和投资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原订合同和有关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和支付投资红利。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核销贷款、投资。对蓄意拖延或拒不清偿的,原公司主管部门和出资单位可以以债权人身份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专业银行全资办的公司撤销后,其吸收的存款等债务,发放的贷款和投资等债权,一律转归专业银行偿还和催收,同时相应增加专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这部分规模在专业银行单独列账,专项管理。

  五、撤销公司的资本金,在原公司债务尚未清偿或落实转移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待清理结束后,按腾规定归还原出资单位。
  合并的公司,在验收核批之前,各公司出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资本金。验收之后能否抽回,应由合并后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公司的资本金中,属专业银行投资的,要逐步清退归还专业银行,确实归还不了的可转为贷款。

  六、凡属确定撤销的公司,须按规定落实债权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在此之前,暂不摘牌子。
  凡属确定合并保留的公司,经人民银行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需办妥合资的有关手续,经办理原公司注销手续。

  七、撤并金融性公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在当地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公司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下发《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1989)银发字第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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