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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人字第094006005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八条第一项订定之。 第2条 本会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行之。 第3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员工;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4条 主任委员不在会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处理会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不在会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处理会务。 第5条 委员之权责如左: 一、委员会议之出席。 二、金融制度及监理政策之拟订及审议。 三、金融法规制定、修正及废止之拟议。 四、金融机构之设立、撤销、废止、变更、合并、停业及解散之审核。 五、违反金融相关法令重大处分及处理之审核。 六、对委员会议提案之审议。七、其它金融重要措施之审议。八、其它依法应由委员会议决议事项。 第6条 本会设综合计划处、法律事务处、国际业务处、信息管理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各处室得视业务之需要,设科办事。 第7条 综合计划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关于金融制度及监理政策之研拟、建议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金融业务之研究发展及改进事项。 (三)关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会议交办之项目研议事项。 (四)其它有关金融规划及研究分析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国内、国际及大陆金融动态之信息搜集、研究及分析事项。 (二)关于本会出版书刊之编辑、缮校、供给及交换事项。 (三)关于本处施政计画与预算之编拟及执行情形之管制事项。 (四)关于本处其它相关业务。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国际业务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国际金融组织之联系及协调。 (二)国际金融组织参与之规划与执行。 (三)各国金融监理合作之联系及协调。 (四)重要国际信息陈报。 (五)国际金融监理法令、制度等资料之研究及解答。 (六)研拟本会及我国金融市场之外文宣导资料、外文政策说帖及首长外文讲稿。 (七)驻外金融工作人员之管理。 (八)其它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重大国际金融计画项目研究及推动。 (二)国际金融宣传与国际媒体联系。 (三)与国际投资人关系之促进与联系。 (四)重要外宾访问接待事宜。 (五)审阅本会各局处对外之外文信函。 (六)国际会议之举办。 (七)其它有关国际金融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法律事务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金融监理法令之整合、研议、会签及审议。 (二)年度立法计划之研议、提报。 (三)会计师惩戒覆审案件之整理、提报及决定书之汇整。 (四)法规异动之上网、陈报。 (五)其它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金融监法令之整合、研议、会签及审议。 (二)行政法院法规业务检查之汇报、办理。 (三)行政救济、法规疑议之谘商答复。 (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信息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会及所属机关信息作业计画之审议、评估及绩效考评。 二、本会信息作业计画之整体规划、系统设计、处理手册及规范之审订。 三、对于本会及所属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及检查相关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等研究工作。 四、本会及所属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及检查资料之汇整、运用及管理。 五、本会及所属机关业务计算机化委外项目之规划、管理及执行。 六、本会及所属机关外围单位信息作业之督导及管理。七、本会及所属机关应用系统之规划、发展、管理及推动事项。八、行政信息管理相关问题之研究发展及综合研议事项。九、本会计算机主机系统之建置、维修、更新及操作管理。十、本会及所属机关计算机设备采购之规划、审核及管理。十一、本会及所属机关网络联机之规划、审核及管理。十二、本会及所属机关资通安全之督导、稽核及管制。十三、其它有关计算机操作及网络管理事项。十四、本会办公室自动化之规划及开发。十五、本处行政、综合事务之规划及执行。十六、本会及所属机关信息教育训练之规划及执行。十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中央长官、来宾参访安排接待等事宜。 (二)记者会及媒体专访之安排接待等事宜。 (三)本会新闻发布、联系等公共关系事项。 (四)舆情反映分析。 (五)国会联络事项。 (六)提供本会首长、副首长施政所需资料暨汇总答复立法委员质询等资料。 (七)本会有关立法院业务报告汇编。 (八)其它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会议事、机要事项。 (二)关于机要文件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公文之收发、分办事项。 (五)关于公文之缮校、稽催、查询事项。 (六)关于档案之点收、整理、分类、编案、保管及检调事项。 (七)关于档案之清理、移转、销毁事项。 (八)关于档案典藏、防火、防潮、防蛀事项。 (九)关于财产、物品等之采购、验收事项。 (十)关于办公厅舍之营缮、维护、环境清洁管理事项。 (十一)关于本会暨所属机关未来合署办公地点之选址及建筑设计、施工图说及施工说明书之规划拟订及审核。 (十二)本会各项招标及小额采购等。 (十三)办公大楼有关行政事务协调联系。 (十四)关于车辆之租用、登记、检验、调派、油料管理及保养维修事项。 (十五)关于会议场所之布置事项。 (十六)关于驾驶、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事项。 (十七)关于财产、物品等之管理事项。 (十八)关于办公用品之领发、保管事项。 (十九)关于财产表册之编制、盘点、报废事项。 (二十)关于经费之出纳及票据、有价证券之保管事项。 (二十一)关于图书资料之整理、保管、陈列事项。 (二十二)本会员工薪资、各项奖金及加班费等表册编造、转帐存款划拨。 (二十三)本会各类代收、代扣款项之转存及缴库作业。 (二十四)本会员工年度所得扣缴凭单制发。 (二十五)首长、副首长特别费核销事项。 (二十六)本会员工辅购住宅贷款事项及汇办。 (二十七)本会委员会议之汇办及纪录分行事项。 (二十八)行政院施政方针、本会中程施政计画、年度施政计画之汇编; (二十九)本会年度绩效汇编。 (三十)行政院与本会权责划分规定及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修订事项。 (三十一)本会出版品管理作业及出国报告汇编。 (三十二)院长信箱、监察系统及立委质询系统案件汇编。 (三十三)本室综合性业务。 (三十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机关组织编制及职务归系之拟办。 二、关于本机关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之拟办。 三、关于本机关职员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保险之拟办。 四、关于本机关职员服务、考绩、奖惩、保障、差假、勤惰之拟办。 五、关于本机关职员训练、进修、人力规划之拟办。 六、关于本机关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及运用。七、关于本机关职员兼职借调案件之拟办。八、关于本机关人事规章之拟订。九、关于本机关人事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十、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会所属岁入岁出预(概)算及决算审查与汇编,并监督其预算执行。 二、本会所属金融监督管理基金预(概)算及决算审查与汇编,并监督其预算执行。 三、本会岁入岁出预(概)算及决算编制与审核、控管预算之执行。 四、本会金融监督管理基金预(概)算及决算编制与审核、控管预算之执行。 五、本会金融监督管理基金会计制度之拟订。本会主管财团法人会计、财务及内部稽核等业务监督。 六、本会主管信托基金会计、财务及内部稽核等业务监督。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业调查事项。八、本会及所属公务统计方案之拟订、策划及督导。九、本会及所属各种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分析。十、行政院主计处之受雇员工薪资、动向调查与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职类别薪资调查,协同办理有关金融保险业资料审核。十一、本会及所属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及训练。十二、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4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机关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本机关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本机关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本机关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机关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本机关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关于本机关安全防护事项。 八、办理财产申报事项,并受理民众查阅申报资料。 九、关于本机关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 十、督导所属政风机构办理各项政风工作。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5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会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各处室间业务之协调。 五、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六、职务上应随时提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注意之事项。 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第16条 处室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三、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四、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 五、各科工作与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六、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七、年度工作计画及预算之编拟。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17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业务计画及重要文稿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本科工作之分配及执行进度之查询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事项。 五、关于主管业务文稿之初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职员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七、关于本科例行业务之处理及核签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18条 专门委员、秘书、专员、技正、科员、技士、办事员、书记、约聘(雇)等人员,各承主管之命,处理业务。 第19条 本会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径行决定或代行。 第20条 本会各单位主管依分层负责明细表所列权责,代判本会文稿。 第21条 本会职员之工作,由主任委员视实际需要调配之。 第22条 各科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处、室主管决定之;涉及其它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处、室意见不同时,陈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定之。 第23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24条 本会设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均应出席,主任秘书、各处室主管及所属机关首长应列席会议。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代理主任委员职务之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25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本会委员会议,得邀请学者、专家及与主要议题有关之其它机关或事业派员列席,提供咨询、陈述事实或报告。 第26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27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处务规程」 台湾 金管人字第9400600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