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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银局(人)字第094050054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八条第一项后段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局设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信息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及统计室。 第4条 第一组掌理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监理法规及制度、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两岸金融往来法制等事项,并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银行法及其相关子法之拟订、解释。 (二)银行业公司治理制度规划。 (三)两岸金融往来法制之研拟。 (四)动产担保交易法及票据法之拟订及解释。 (五)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相关子法之拟订、解释。 (二)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规划。 (三)金融机构合并法之拟订、解释。 (四)洗钱防制法授权规定及相关配合事项。 (五)金融法规编辑及出版。 (六)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风险管理政策。 (二)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之资本适足性管理规范。 (三)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市场揭露规范。 (四)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会计规范。 (五)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监理表报之规划。 (六)上级交办事项。 第5条 第二组掌理非金控公司辖下银行之业务发展及监理、相关子法之订定等事项,并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非金控公司辖下一般银行业务之监督与管理。 (二)银行公会业务之督导。 (三)银行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金融信息服务专业之监督与管理。 (四)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等银行法相关子法之修正、解释。 (五)金融机构之安全维护事宜。 (六)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非金控公司辖下之民营银行业务之监督与管理。 (二)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办法、银行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等银行法相关子法之修正、解释。 (三)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非金控公司辖下之民营银行业务之监督与管理。 (二)会同交通部督导中华邮政公司邮政储金汇兑业务。 (三)财团法人金融研训院及华侨信用保证基金之督导。 (四)金融机构增设迁移或裁撤国内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银行法相关子法之修正、解释。 (五)银行间征信数据处理交换服务事业之监督与管理。 (六)上级交办事项。 第6条 第三组掌理消费者保护政策制度及公众教育之规划及信用合作社改制商银及信用合作社之业务发展及监理等事项,并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所辖机构之消费者保护政策制度之研订。 (二)个资法及定型化契约之规划。 (三)受理各银行重大偶发事件之通报。 (四)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信用合作社改制商银之监理。 (二)存款保险条例之修正、解释及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三)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规划及执行。 (四)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之管理及考核。 (五)资产管理公司、公正第三人之管理及考核。 (六)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信用合作社法及相关子法之执行。 (二)信用合作社、信联社之管理及考核。 (三)上级交办事项。 第7条 第四组掌理信托业务、证券化业务、中小企业银行(含改制商银)、信托投资公司、工业银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用卡、现金卡、现金储值卡业务之监督管理等事项,并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票券金融管理法及相关子法之拟订。 (二)票券金融公司、票券公会、票券集中保管结算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三)货币市场信息之搜集。 (四)票券商内部控制及稽核办法之拟(修)订。 (五)中小企业银行(含改制商银)之管理及考核。 (六)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信托业法及其相关子法之拟订。 (二)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及其相关子法之拟订。 (三)信托及证券化业务信息搜集及制度之研究。 (四)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会之管理及考核。 (五)工业银行管理办法之拟(修)订。 (六)非金控下之工业银行管理及考核。 (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之拟订。 (二)银行发行现金储值卡许可及管理办法之拟订。 (三)信用卡公司及财团法人联合信用卡处理中心之管理及考核。 (四)信用卡业务机构内部控制及稽核办法之拟订。 (五)现金储值金融卡应注意事项之拟订及其相关管理。 (六)上级交办事项。 第8条 第五组掌理外商银行监理、国际组织、国际金融制度、国际金融情势发展、国外财经情势调查暨本局业务之宣导等事项,并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亚系银行及非欧美系银行之监理。 (二)亚洲金融监理制度之调查研究。 (三)我国与亚洲主要国家之监理合作及信息交流。 (四)亚洲金融情势发展之观察及研究。 (五)管理外汇条例、国际金融业务条例之拟订、解释。 (六)重大国际金融计画项目之研究与推动。 (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欧系银行之监理。 (二)欧洲金融监理制度之调查研究。 (三)我国与欧洲主要国家之监理合作及信息交流。 (四)欧洲金融情势发展之观察及研究。 (五)参与国际金融组织之规划与执行。 (六)中英文年报编制、法规英译及本局业务宣导之规划。 (七)银行办理财富管理业务法规之拟订、解释。 (八)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美系、加系银行之监理。 (二)美洲金融监理制度之调查研究。 (三)我国与美洲主要国家之监理合作及信息交流。 (四)美洲金融情势发展之观察及研究。 (五)外银管理办法、银行作业委外规范之拟订及解释。 (六)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规范之拟订及解释。 (七)参与其它国际组织之联系与协办。 (八)上级交办事项。 第9条 第六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包括辖下银行及票券公司之业务发展及监理、金控集团风险之评估及合并监理政策之整合等事项,并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属子银行及子票券公司之业务发展及监理。 (二)金融市场商品发展。 (三)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属子银行及子票券公司之业务发展及监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及稽核内部管理办法之拟订、解释。 (三)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属子银行及子票券公司之业务发展及监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负责人资格条件及兼任子公司职务办法之拟订、解释。 (三)上级交办事项。 第10条 信息室办理下列事项: 一、信息作业制度之规划二、计算机软硬件与外围设备之规划及管理。 三、金融监理信息系统发展、应用。 四、电子化政府之信息作业规划及管理。 五、资通安全之管理。 六、计算机机房及网络系统之管理。 七、计算机媒体之管理。 八、信息相关教育训练与谘商服务。 九、上级交办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办理本局文书、事务及计画、研考等事项,并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文稿之审核。 (二)机要事务之处理。 (三)印信之典守。 (四)文书之收、缮、校、发之管理。 (五)档案之管理。 (六)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及重要措施之汇编 (七)重要会议、会报之筹备与记录。 (八)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业务之规划与推行。 (九)重要业务及交办案件之管制。 (十)公文管制及逾期公文之催办。 (十一)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庶务、财产及物品保管。 (二)现金、票据之出纳及保管。 (三)公教住宅之协调分配。 (四)技工、工友之管理。 (五)其它上级交办及不属各组、室之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及职务管理。 二、权责划分及分层负责之拟议。 三、职员派免、迁调、任用、铨审。 四、职员勤惰之考核及记录。 五、职员奖惩案件之核议。 六、职员考绩(考成)之拟办。 七、职员训练、进修之拟议及筹办。 八、职员加班、差假及核签、登记、职日之排定及考查。 九、职员待遇、福利、保险、退休、资遣、抚恤之拟办。 十、职员薪俸及各项补助之审核。 十一、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管理、移转、动态陈报及各项人事报表之编制。 十二、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十三、本局人事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考核等拟办事项。 十四、其它有关人事管理及上级交办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岁入、出预(概)算之筹编。 二、岁入、出分配预算之编报。 三、会计报告暨决算之编制。 四、年度经费预算之控制与支出之审核及原始凭证之送审。 五、动支第一、二预备金之申请。 六、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有关招标、比价或议价案件之监办。 七、各项经费流用。 八、代收、代付款项凭证之审核。 九、岁出应付款之保留。 十、付款凭单、转帐凭单、收支传票、转帐传票之编制。 十一、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暂付款帐之登录。 十二、代收、代付款项之登录。 十三、财产统制帐之登录。 十四、本室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考核等拟办事项。 十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14条 统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编制及应用。 二、本局统计资料之发布及统计报告之编刊。 三、本局统计数据库之建立及统计数据文件之管理。 四、国内金融统计之统计调查及分析。 五、金融统计指针估测模型之建立。 六、办理本局有关金融统计事务之协调、联系及金融统计资料之交换。 七、本局统计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考核等拟办事项。 八、上级交办事项。 第15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局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本局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本局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本局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局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本局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八、上级交办事项。 第16条 各组、室职掌得因事务之繁简,随时酌予调整之。 第17条 局长综理局务,其职责如下: 一、银行市场、票券市场及银行业之监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拟订、规划、执行之指示及决定。 二、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指示及决定。 三、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四、重要会议之主持与参加。 五、所属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核定或核转。 六、其它重要公务之处理。 第18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职责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计画之参与决定。 二、局长不在局时之局务代理。 三、各种会议局长不能出席时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五、文稿之核阅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单位工作推进之指导。 七、各单位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与解决。 八、局长交办事项。 第19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职责如下: 一、秘书室业务之筹划、分配及执行之督导。 二、秘书室所属人员之派免、迁调、奖惩、考核等拟办事项。 三、各组、室文稿之综核及依权责处理事项之决定。 四、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副局长注意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20条 组长、室主任各承长官之命(会计主任、统计主任、政风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并受上级会计、统计、政风、人事机构之监督)处理本组、室业务,其职责如下: 一、本组、室主管业务之筹划、分配及执行之督导。 二、本组、室文稿之审核及依权责处理事项之决定。 三、本组、室主管范围内各种计画、报告及事例、资料编撰之审核。 四、本组、室主管范围内有关法规拟订及解释之审核。 五、本组、室所属人员派免、迁调、考核、奖惩等之拟办。 六、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副局长注意之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21条 副组长襄助组长处理组务,并于组长不在组时,代理其职务。 第22条 科长承各该组、室长官之命处理公务,其职责如下: 一、本科业务及研究计画之拟订。 二、本科主管业务之分配及督导。 三、本科文稿之初核及依权责处理事项之决定。 四、本科职员工作之调派、指挥与监督及日常事务之处理。 五、本科职员平时与年终考绩之提供意见。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23条 各组、室、科均负有互相协调及联系之任务。 第24条 专门委员、秘书、稽核、视察、专员、设计师、管理师、稽查、科员、助理员、助理设计师、书记、作业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 第25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办事细则 台湾 银局(人)字第9405005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