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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38/99/M号 发布日期:1999-7-29 执行日期:1999-7-29 生效日期:1900-1-1 八月二日 自由市场购买或融资租赁自住房屋补贴贷款制度,系经七月八日第35/96/M号法令引入,并规定生效期为两年;鉴于该制度发挥了超乎最初预期之实际效用,因此,已透过八月十日第35/98/M号法令将该制度之生效期延长一年。 是次再作修改之目的为将已取得之良好效果延续多五个月,藉此刺激能提供就业机会并作为本地区经济动力泉源之建筑业复苏,亦藉此继续满足众多有意购置自住房屋之居民之期望。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修改第35/96/M号法令) 七月八日第35/96/M号法令第七条及第十五条修改如下: 第七条 (可补贴贷款之限额) 可获补贴之最高金额为: a) 首两年每年为澳门币十亿元; b) 在本法规余下之生效期为澳门币十亿元。 第十五条 (生效) 一、 ...... 二、本法规之效力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但不影响该法规适用于截至该日已批准之贷款。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贝锡安 修改规定在自由市场内购买或融资租赁自住房屋方面之补贴贷款制度第七条及第十五条 澳门 第38/99/M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