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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货顾问委任契约」模板」名称为「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期货顾问委任契约范本」并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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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7-20

执行日期:2004-7-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第一届理监事第一次联席会追认通过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点(原名称:「期货顾问委任契约」范本)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622号函准予备查

1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期货顾问事业: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就期货交易有关事项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乙方已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约供甲方审阅,乙方人员并已告知各种期货交易商品之性质、交易条件及可能之风险,双方同意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范围之约定与变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货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之范围如下:,前开范围经双方同意得依本契约第七条规定变更之。

第二条 提供服务之方式

乙方除于订定本契约时交付甲方相关资料外,就前条约定之顾问范围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关之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一)以______________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之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报告应载明分析基础及根据。

(二)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讲习会。

(三)于营业时间内接受甲方机动性之咨询。

第三条 顾问报酬与费用之给付

(一)本契约之顾问报酬共计新台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_________前,以__________方式支付乙方。

(二)除前项之报酬外,倘发生其它必要之相关费用,甲方应于乙方请求后,依实际金额给付乙方。

第四条 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诚实信用原则,忠实执行业务,除应遵守法令及主管机关发布之相关函令外,并应确实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期货交易行为。

(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业务关系而知悉甲方之财产状况及其它之个别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与甲方为期货交易收益共享、损失分担之约定。

第五条 甲方在签订本契约前已详细阅读本契约书之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系基于独立之判断,自行决定所交易之期货交易商品。

(二)甲方之期货交易行为,系甲方与期货经纪商间之关系。乙方仅系提供期货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得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期货交易事务。

(三)甲方从事期货交易所生之风险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负担与享有,乙方不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书面同意,不得将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漏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第六条 存续期间及自动续约

本契约之存续期间自民国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国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__年____月。

本契约除非任一方于到期日或再续约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他方不再续约外,期满将自动续约一期,其后亦同。

第七条 本契约得依双方之合意或法令之变更,以书面修订之。

第八条 重要事项变更之通知及其方式当事人双方之基本数据、组织结构有重要之变更时,应由变更之一方当事人检具相关证明文件通知他方当事人尽速办理契约变更。

双方依本契约所为之观念通知及意思表示,应以书面方式送达当事人于本契约所载之通讯地址。

第九条 契约之解除甲方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得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约。甲方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契约者,免付顾问报酬。

第十条 契约之终止

(一)本契约于下列任一情事发生时终止之:

1.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契约者。

2.任何一方有重大违反本契约之情事,经他方书面通知限期改善,违约之一方无正当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有前项第二款之情形时,得终止契约之一方应于事实发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他方,并在送达他方后翌日起契约终止。

(三)终止之效果

1.因当事人合意终止契约者,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按未满当期顾问报酬计算期间之日数比例,退还已收顾问报酬或向甲方请求应收之顾问报酬。

2.因本契约终止而受损害的一方如无过失时,得向有故意或过失之他方请求损害赔偿。

3.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终止契约时,甲方得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顾问时间之成本后剩余之费用。

本契约于存续期间终止时,因提供期货交易顾问服务所必要之传输设备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得自应退还之顾问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

第十一条 受破产、解散、停业、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处分后之处理方式乙方因破产、解散、停业、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约者,乙方应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执行业务之日起,本契约当然终止,并依本契约第十条(三)、(四)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办理。

第十四条 凡因本契约所生争议,双方同意以________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 本契约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本契约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立契约人

甲方

姓名(名称):

身分证字号(统一编号):

地址: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身分证字号:

地址:

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编号:

代表人:

身分证字号:

主管机关核准之期货顾问事业许可证照字号:

地址:

中华民国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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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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