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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财专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交字第31228号公告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146439号函准予备查 第7条 附认股权特别股买卖申报价格,以一股为准,其升降单位准用上柜股票升降单位有关规定。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附认股权有价证券买卖办法」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