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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买卖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信息暨处置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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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证柜交字第0940002710号

发布日期:2005-2-3

执行日期:2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0271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3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40102476号函准予核备

二、本中心每日于交易时间内分析等价、等殖自动成交系统有价证券之交易,发现其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即依第三条规定办理。

(一)当日交易时间内成交价振幅超过百分之九且与本中心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振幅之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成交量达二千交易单位以上者。

(二)当日交易时间内成交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六且与本中心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涨跌百分比之差在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成交量达二千交易单位以上者。

(三)当日交易时间内周转率超过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达二千交易单位以上者,但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认购(售)权证不适用之。

(四)依本要点规定发布交易信息或采取处置措施者。

(五)经证券市场传闻或媒体报导或经本中心计算机系统分析有重大人为操纵情事,并经签报核准者。

(六)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不适用前项第一、二、三款之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及成交量之规定,周转率标准减至二分之一。

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与外国债券不适用第一项各款标准。

有关认购(售)权证、附认股权公司债及附认股权特别股当日交易时间内振幅、涨跌百分比依下列公式计算:当日交易时间内振幅、涨跌百分比=该认购(售)权证、附认股权公司债或附认股权特别股成交价变动金额÷【标的证券之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投资组合之认购(售)权证,取其组合证券中最大者)×当日行使比例]×100%,且与标的证券之振幅、涨跌百分比(投资组合之认购(售)权证,取其组合证券振幅、涨跌百分比之平均值)计算其差幅,但其标的证券为上市证券者,得不比较差幅。

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关于「且其成交量达二千交易单位以上者」之规定,于股票初次上柜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柜台买卖开始日起连续五个营业日之交易不适用之。

三、本中心分析发现证券商当日受托买卖前点所列之有价证券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即于收盘后以书面通知该证券商内部稽核主管或营业部门主管,并副知该证券商总公司总经理,外国证券商在台设立分支机构者,通知其分公司经理人注意,以确保证券交割安全。

(一)投资人于该证券商委托买卖该有价证券之差额超过新台币二亿元并超过该证券商净值○.一二五倍,且其委托买进(卖出)金额占该有价证券总委托买进(卖出)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证券商受托买卖该有价证券之差额超过新台币三亿元并超过该证券商净值○.二五倍,且其受托买进(卖出)金额占该有价证券总委托买进(卖出)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投资人于该证券商成交买卖该有价证券之差额超过新台币五仟万元并超过该证券商净值之○.○五倍,且其成交买进或卖出金额占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金额之百分之十以上。

(四)证券商成交买卖该有价证券之差额超过新台币一亿元并超过该证券商净值○.一二五倍,且其成交买进或卖出金额占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金额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证券商受托买卖该有价证券之合计金额超过新台币四亿元并超过该证券商净值○.一倍,且其受托买卖合计金额占该有价证券总委托买卖金额逾百分之四十。

(六)证券商成交买卖该有价证券之合计金额超过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并超过该证券商净值○.一倍,且其成交买卖合计金额占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金额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于前项有关买卖金额标准减至二分之一。

本中心对于达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规定之证券商,应于买卖申报之委托或交易时间内先以电话通知第一项人员。

股票初次上柜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柜台买卖开始日起连续五个营业日之交易,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准用第一项及第三项关于通知证券商之规定:

(一)投资人于该证券商委托买卖该有价证券,其委托价格有下情形之一,且其委托数量累计达六百交易单位(或委托金额累计达三千万元)以上者:

1.开盘前以高于当日开盘参考价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价格委托买进者;或以低于当日开盘参考价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价格委托卖出者。

2.开盘后以高于委托当时成交揭示价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价格委托买进者;或以低于委托当时成交揭示价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价格委托卖出者。

(二)证券商受托买卖该有价证券,其委托价格有下情形之一,且其委托数量累计达三千交易单位或委托金额累计达一亿元或达该证券商净值○.二五倍以上者:

1.开盘前以高于当日开盘参考价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价格委托买进者;或以低于当日开盘参考价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价格委托卖出者。

2.开盘后以高于委托当时成交揭示价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价格委托买进者;或以低于委托当时成交揭示价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价格委托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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