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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证柜债字第0940018466号 发布日期:2005-7-15 执行日期:2005-7-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债字第0940018466号公告修正发布第8点条文;并自即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40126679号函准予备查 八、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成交者,股票部分,应于成交时制发买卖成交单、交付清单及给付结算凭单。并于成交日之次一营业日上午十二时前,交由客户或他方自营商签章后,与客户或他方自营商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自行依「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操作办法」办理有价证券之给付。债券部分,除买卖标的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外,应于成交时制发买卖成交单、交付清单及给付结算凭单,并于成交日之次二营业日前,交由客户或他方自营商签章后,与客户或他方自营商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自行依「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操作办法」或依「中央登录债券作业要点」之转让登记规定办理有价证券之给付。但中央政府公债发行前交易,应于该公债发行日下午三时前,依上开规定完成款券交付,并将买卖成交单、交付清单及给付结算凭单交由客户或他方自营商签章;如本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于公债发行日原订之前一个营业日遇天然灾害侵袭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而依相关规定停止交易时,中央政府公债发行前交易应于公债发行日之次一营业日下午三时前完成款券交付。议价成交如为债券附条件买卖者,除买卖标的为转换公司债外,其券之给付得以证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机构出具之债券存折或中央登录公债清算银行出具之中央登录公债附条件交易凭证代替交付;客户如已签订同意书且收付款项留有纪录者,其买卖成交单、交付清单及给付结算凭单应于成交日之次一营业日前送交客户之指定地址,免办理签章。但须留存送交纪录。议价买卖之标的如为转换公司债者,其券之给付应依「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操作办法」以帐簿划拨方式办理。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买卖有价证券给付结算作业要点」 台湾当局 证柜债字第9400184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