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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买卖证券商从事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暨结构型商品交易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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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证柜债字第29147

发布日期:2004-9-30

执行日期:2004-9-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债字第29147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10、11点条文;除结构型商品开放实物交割相关增修正条文之实施,因需配合计算机申报系统之建置,爰订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施行外,其余修正条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30004607号函准予备查

二、本作业要点所称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暨结构型商品交易,指柜台买卖证券商(以下简称证券商)经依本作业要点规定取得本中心核准,从事下列契约之交易:

(一)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交易:

1.系指证券商就其因承销取得或自营持有之柜台买卖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转换公司债)部位为交易标的,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双方签订之交易契约中,证券商除取得在契约到期日前得随时向交易相对人买回该转换公司债之选择权外,并得以证券商与交易相对人交易转换公司债之成交金额作为契约名目本金,约定在该契约之期限内,以约定之利息报酬与交易相对人就该转换公司债所生之债息与利息补偿金进行交换。

前述证券商并得将其依前款规定取得之买回转换公司债选择权再行售予第三人。

2.或指证券商以其所持有之转换公司债部位,售予交易相对人买入该转换公司债之选择权交易。

(二)结构型商品交易:

1.股权连结商品交易:系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国内、外股权或股权指数性质之选择权所组合而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该项商品交易中,证券商与交易相对人约定,证券商依交易条件卖出固定收益商品,并同时向交易相对人买入于未来特定日到期之国内、外股权或股权指数性质之选择权。本商品交易之契约期间应介于二十八天至三年之间。证券商基于维护交易相对人权益,应与其约定选择权履约利益不高于其所交付之交易价金。

2.保本型商品交易:系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参与分配连结国内、外标的资产报酬之权利所组合而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该项商品交易中,证券商与交易相对人约定,证券商依交易条件卖出具一定保障程度之固定收益商品,并同时由交易相对人取得于未来特定日到期参与分配连结国内、外标的资产报酬之权利。本商品交易之契约期间应介于一个月至十年之间,前述一定保障程度除提前解约者外,不得低于交易价金之百分之八十。

前项结构型商品履约给付方式,得由双方依约定价格以现金结算或由证券商以避险专户之部位依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操作办法相关规定给付连结标的。

第一项结构型商品之交易条件应包括证券商与交易相对人约定之交易价金、交易币别、契约本金、连结标的资产成分、利率、付息期间、契约期间及其它权利义务事项。

第一项结构型商品之连结标的范围如附表一。

十、证券商与交易相对人从事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前或结构型商品履约方式采证券给付时,应由交易相对人依本中心业务规则第四章第三节之规定先完成开户作业。

证券商与交易相对人从事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前,应由交易相对人签署出具切结书声明非属第八点所列关系人。

证券商与交易相对人从事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交易前,应先与交易相对人签订 ISDA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nc.) 总契约 (Master Agreement) 及附约 (Schedule) ,并就后续之交易之约定事宜签订个别之交易确认书。上述交易附约及确认书应以中文拟定,或以英中对照胪列条款内容,但证券商之交易相对人如为金融机构、华侨及外国人者,得采英文为之。

证券商与交易相对人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前,应先与交易相对人签订总约定书,并与交易相对人针对将承作之交易分别签订契约以规范双方之权利与义务。

证券商与交易相对人签订之交易契约,应与交易相对人明确约定到期偿还契约名目本金之条件、违约之赔偿与处置。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交易之契约内容须约定遇发行公司依发行条件提前赎回原转换公司债时,证券商之买回权利自动提前行使并终止该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交易契约之价格与方式。证券商经营连结国外金融商品之结构型商品交易业务,采新台币计价者,其涉及之结汇相关事宜,应于契约中载明,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规定办理并计入客户每年累计结汇金额。

十一、证券商从事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或结构型商品交易,应于契约成交日、提前解约日及到期日将其成交信息依规定之格式输入本中心信息系统。从事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交易者,另须于相应选择权行使日输入。

证券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者,应于交易契约存续期间透过本中心信息系统依规定之格式逐日申报避险信息。其申报之预计避险部位与实际避险部位最近六个营业日内有三个营业日差异逾正负百分之二十时,除差异数不足一成交单位或本中心另有规定者外,本中心得要求证券商说明原因并进行实地了解,如发现其说明显欠合理时,得予计点乙次,计点累计达三次者,限制其未来一个月内不得承作结构型商品交易。若差异逾正负百分之五十时,除差异数不足一成交单位或本中心另有规定者外,本中心得强制证券商执行避险冲销策略。

前项证券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所采之避险方式,得以其所承作同一标的证券之结构型商品之避险部位抵用,或委托其它机构避险。

本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针对证券商之避险相关作业进行实地查核。

证券商从事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交易者,于契约成交日、向交易相对人买回转换公司债交易日、选择权行使日并应依本中心业务规则第八十三条、转换公司债暨债券换股权利证书买卖办法第十七条及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操作办法相关规定,透过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划拨给付。

证券商经营结构型商品交易业务应按月编制结构型商品资金运用明细表,留存备查。

证券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注意事项,由本中心另定之。

外国证券商承作结构型商品交易所得之交易价金,应出具俟其交易到期后始汇出国内之承诺书,但连结国外金融商品而有将交易价金汇出国内之需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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