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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证柜上字第26812号 发布日期:2004-9-7 执行日期:2004-9-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2681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30004133号函准予备查 三、前项换股(债)作业计划书内,应订明左列事项: (一)旧股票或旧转换公司债停止过户之起迄日期,其期间为三十日,采无实质体发行有价证券者得缩短其期间,惟仍不得少于十五日。但因分割而办理减资者,其停止过户期间应自有价证券换发基准日之前八个营业日起至分割基准日后三十个营业日为止。(无实体发行者为十五个营业日) (二)减资或其它原因致新旧股票或新旧转换公司债权利义务不同者,应订定旧股票或旧转换公司债停止在市场买卖之日期。该日期应为自旧股(债)停止过户日起算之前第二个营业日,但因分割而办理减资者,应于本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第十六条之三所定停止买卖期间内办理,并得采无实体发行方式,俾简化作业。 (三)新股票(或权利证书)或新转换公司债换发之基准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该日期应为旧股票或旧转换公司债停止过户日起算之第五日。但因分割而办理减资者,应为停止过户日起算之第八个营业日。 (四)新股票或新转换公司债上柜买卖日与旧股票或旧转换公司债终止柜台买卖日,应订为同一日。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柜有价证券换发作业程序」 台湾当局 (九三)证柜上字第268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