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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财专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交字第31228号公告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146439号函准予备查 第6条 认购(售)权证买卖申报价格,以一认购(售)权证单位为准。 认购(售)权证每单位市价未满五元者为一分,五元至未满十元者为五分,十元至未满五十元者为一角,五十元至未满一百元者为五角,一百元至未满五百元者为一元,五百元以上者为五元。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认购(售)权证买卖办法」 台湾当局 |